當事人: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劉治元蔬菜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00MA4RWQ7926
住所(住址):衡陽市高新區衡州大道西園大市場B區52號
經營者:劉*元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30422196****39814
聯系電話:1397542****
有效身份證地址:湖南省衡南縣寶蓋鎮三口村五組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5年9月1日,我局在開展食品安全專項食品抽樣工作中,委托湖南新程檢測有限公司對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劉治元蔬菜店中心進行食品抽樣檢驗。經檢驗:該店現銷售的 “生姜”檢測出鉛(以pb計),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測中計量單位為mg/kg;鉛(以pb計)標準指標為≤0.2;實測值為0.739;鎘(以cd計))標準指標為≤0.1實測值為0.208;判定為不合格;檢驗依據為GB5009.12-2023(第二法)和GB5009.15-2023(第二法)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案件事實:
經查,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持有效《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00MA4RWQ7926,經營范圍:蔬菜零售及批發。(依法須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經查:當事人銷售該批次生姜是于2025年8月30日,是從郴州汝城外沙鄉采購而來。該批次生姜共進貨240斤,進貨價是2.3元/斤,共計進貨生姜為552元。銷售價是2.4元/斤,銷售金額為576元,已全部銷售完,庫存為0。共計違法所得57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營業執照》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三: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主要證明當事人經營等情況;
證據四: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主要證明當事人經營等情況;
證據五:涉案食品“生姜”抽樣檢測報告1份,證明食品質量狀態。
證據六:涉案食品“生姜”整改報告1份,證明食品整改情況。
證據七:涉案食品“生姜”召回通告1份,證明召回情況。
證據八:涉案食品“生姜”減輕處罰申請1份。
本局于 2025年 11 月 26 日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衡市監高罰告〔2025〕44號”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收到該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沒有主觀違法故意,違法行為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在辦案機關核查終結或調查終結前,主動完全改正其違法行為的情形。“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情形。“危害后果輕微”是指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或明顯社會影響的情形。“沒有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沒有主觀故意和過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的情形。第十一條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
【裁量基準】
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
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并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的通知]》湘市監法〔2021〕153號的第十六條規定,可以依據過罰相當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規定。結合本案事實依據和違法行為危害性程度,根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決定給予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劉治元蔬菜店具體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76元。
2、罰款人民幣2000元。
以上1、2項合并執行2576元,上交國庫。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戶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43001530964050002970 開戶行:建行衡陽華新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 12 月 22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由當事人交代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