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衡陽工業機電中等職業學校,住所地衡陽市珠暉區苗圃鳳原村73號。
法定代表人:陳*安,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肖*輝,該校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譚*慶,該校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被申請人: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衡陽市華新開發區長湖街10號。
法定代表人:王*,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5年10月21日作出的衡市監處罰〔2025〕3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5年1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歐復議答復書》及證據、依據。本機關于2025年12月12日組織雙方聽證。因案情復雜,本機關于 2025年12月25日延長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5年6月20日,被申請人接到珠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案件線索移交單(珠市監食移〔2025〕8號),線索內容為申請人學校的學生在食堂就餐時發現食品中疑似蛆蟲異物。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24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經現場核查、詢問調查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后認定申請人于2025年6月13日從衡陽市珠暉區張氏醬菜行購進酸豆角5斤,進貨單價為4元/斤,貨值金額共計20元,無違法所得。申請人將購進的酸豆角用于學校食堂打粉餐臺,供學生自行免費取食,未進行銷售。2025年6月15日,申請人學校一名學生在食堂提供的酸豆角中發現存在生蟲的情況。申請人后續對該名學生進行了賠償,積極配合被申請人的調查工作并承認違法事實。2025年6月17日,申請人向珠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關于衡陽工業機電中等職業學校食堂輿情事件核查處置情況的報告》,主動消除了危害后果。
被申請人于2025年10月13日向申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衡市監綜執珠罰告〔2025〕47號),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2025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衡市監處罰〔2025〕3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申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罰款70000元。申請人認為處罰幅度過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所調查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的合法性及程序正當性均無異議。鑒于申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涉案金額小、首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原因,被申請人同意將罰款金額變更為 10000元,罰款繳納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華新支行(賬戶: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05028029024909889)。
二、如申請人在本調解書簽訂之日后五日內一次性向被申請人繳納上述罰款,被申請人不加收乙方滯納金。若申請人延期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可按每日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