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市監處罰〔2025〕486號
當事人:衡陽市珠暉區法蘭特電器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05MA4LMFTM98
經營場所:衡陽市珠暉區湘江市場A棟2號
經營者:趙**
2025年10月24日,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執法人員收到案件線索,線索內容顯示:2025年10月17日,珠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依法對當事人正在銷售的5臺商用燃氣灶(其中4臺無任何標簽標識,1臺無“3C”認證標志、執行標準為GB35848-2018)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5年11月4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從外地推銷人員處購入5臺商用燃氣灶,其中4臺沒有任何標簽標識,1臺無“3C”認證標志、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35848-2018,具體規格及進貨價格、銷售價格如下:直徑為69cm的圓形燃氣灶(進價:40元/臺;銷價:50元/臺;數量:2臺)、直徑為59cm的圓形燃氣灶(進價:30元/臺;銷價:40元/臺;數量:1臺)、長方形(43*52cm)規格燃氣灶(進價:30元/臺;銷價:40元/臺;數量:1臺)、型號SZCY5.5-35燃氣灶(進價:35元/臺;銷價:45元/臺;數量:1臺)。上述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共計225元(50×2+40×1+40×1+45×1)。至案發時,上述產品均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未查驗供貨商經營資質,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無法聯系供貨商。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委托授權情況;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涉案物品現場照片》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用燃氣灶進行調查取證情況; 3、《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與《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各1份、《財物清單》2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物品依法進行扣押與延長扣押的情況; 上述證據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真實、合法,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關聯性,當事人均已簽名確認,本局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衡市監綜執珠罰告〔2025〕7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商用燃氣燃燒器具》(GB 35848-2024)已于2024年8月1日起實施,原GB35848-2018已被代替。另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對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等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商用燃氣燃燒器具列入CCC認證目錄。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不符合《商用燃氣燃燒器具》(GB 35848-2024)標準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同時,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未經CCC認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 在詢問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涉案產品尚未銷售。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與《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 6 個月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的或者已銷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當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從輕處罰條件。 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商用燃氣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理由和本案事實依據,根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5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用燃氣灶; 2、罰款人民幣315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衡陽市非稅收入收款代理銀行(戶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05028029024909889,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華新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