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我局收到湖南華弘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2021-XC-0113),高新區1家食品經營單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四季豆。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名稱:四季豆;類型:生鮮蔬菜;規格型號:散裝;抽樣日期:2021-07-28;經營者:王一實業集團衡陽香江百貨有限公司陽光店;供貨商:云南省姚安縣姚安佳袆云菜產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氧樂果含量實測值為0.18mg/kg,標準值應為≤0.02mg/kg。檢測結果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況
2021年7月28日,當事人向云南省姚安縣姚安佳袆云菜產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四季豆9公斤,進貨價為7.85/公斤,銷售價為11.76/公斤,銷售額為105.6元,均上架銷售完畢。
2021年9月2日,當事人主動啟動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涉案產品為生鮮蔬菜保存期短未有產品召回。因氧樂果系農藥成分,涉案產品不合格原因系種植環節導致。
三、 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購進涉案四季豆時,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購進涉案四季豆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園區分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