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動辦罰決字〔2024〕003號
當事人:衡陽市鑫湘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地址:衡陽市雁峰區銅橋港66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007305369233
法定負責人:蔣家利
你公司新建"衡陽市銅橋灣社區"一期項目未按人防審批要求設計,少建1750.33㎡;防空地下室的違法行為,本機關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12月在高新區白沙片銅橋港66號新建"衡陽市銅橋灣社區"一期,共6棟(1#、2#、6#-9#及地下室),總建筑面積為76736.93㎡,其中地面建筑面積為63371.37㎡,地下室面積為13365.56㎡。根據衡動辦建復〔2023〕13號文件批復,應建防空地下室為3168.57㎡,其中1750.33㎡防空地下室未設計、未修建。至2024年3月11日,該項目8號樓已建至2層,地下室已完成底板澆灌,已造成未按人防審批要求設計施工的違法事實。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衡陽市鑫湘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該單位具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能力;
證據二:衡陽市鑫湘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授權委托書及法人蔣家利與被委托人崔文娟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案卷被詢問人的身份及資格;
證據三:衡陽市鑫湘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崔文娟《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核查照片、現場影像資料,證明該項目未按人防審批要求設計,少建1750.33㎡;防空地下室的事實;
證據四:"衡陽市銅橋灣社區"一期,共6棟(1#、2#、6#-9#及地下室)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430472202300035號(復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430400202300083號(復印件),證明該項目的違規工程面積為76736.93㎡;
證據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關于衡動辦責改通字〔2024〕003號的回復》各一份,證明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及當事人已無法改正的事實。
2024年3月19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動辦罰先告字〔2024〕003號),告知了本機關擬作處罰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內容,并明確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新建"衡陽市銅橋灣社區"一期項目未按人防審批要求設計,少建1750.33㎡;防空地下室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并與地面建筑同步設計、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規定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建或者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可以并處應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但總額不得超過十萬元"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新建"衡陽市銅橋灣社區"一期項目少建防空地下室的事實屬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超過應建面積的10%(含)以上,經責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建防空地下室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應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100000元"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給予警告;
二、罰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整(78415.00元)。
以上罰款,當事人應在接到本決定書15日內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國防動員辦公室窗口辦理繳納手續并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監督電話: 聯系電話:0734-8475022
衡陽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