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民銀行省內各市州中心支行、長沙轄內各支行,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省分行,郵儲銀行省分行,省農村信用聯社,各股份制商業銀行長沙分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長沙分行,滬農商行湖南管理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要求,結合湖南省實際,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制定了《湖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聯合當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金融機構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聯 系 人:焦俊勇
聯系電話:0731-84301845
湖南省財政廳
聯 系 人:陳莉
聯系電話:0731-85165321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聯 系 人:謝易非
聯系電話:0731-84900135
附件:湖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8月4日
附件
湖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對就業的推動作用,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加強創業擔保貸款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 號)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湘發
〔2015〕7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和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此項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小微企業自行選擇貼息或擔保中的一項),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銀行,是指由各級人民銀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協商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由財政部門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
管理機構共同運營管理,存放于經辦銀行,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是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擔保機構。
第三條創業擔保貸款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包括自主創業、合伙創業、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第二類是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用途
第四條貸款對象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創業能力和具有創業愿望,
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自主創業、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自籌資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即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的登記失業人員。
2.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即按《湖南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辦法》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其中殘疾人可持殘疾證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3.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即持復員、轉業、退役證件的,處于自主創業狀態,且自主創業時不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4.刑滿釋放人員,即持司法部門出具的刑滿釋放證明的刑滿釋放
人員。
5.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即畢業 5 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和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留學回國學生和服務期滿 5 年以內的大學生村官。普通高校畢業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和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大學生村官應提供縣級及以上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證明,留學回國學生應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6.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即在化解過剩產能企業中,
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失業人員。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指國家和省里統一部署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中的企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的失業人員應提供《就業創業證》。
7.返鄉創業農民工,即有轉移就業經歷并在湖南省內創業的農村勞動力,返鄉創業農民工應提供以下轉移就業經歷證明之一: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單位出具的工資發放證明或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出具轉移就業證明等。
8.網絡商戶,即經省內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穩定經營 6 個月以上、
信譽良好、平均月營業額達到 3000 元(含)以上的電商。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在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上實名注冊,且申請時已在省內進行就業失業登記。
9.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即納入當地扶貧部門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合伙創業是指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以合伙經營的形式創辦的小
企業或組織,并持《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在工商部門進行備案。組織起來共同創業是指符合上述條件人員的組織者組織符合上述條件人員就業,并簽訂 1 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組織就業人數不低于職工總人數 50%的經濟實體,其中組織者必須為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經濟實體的企業法人代表。
上述群體中的婦女應納入重點對象范圍。
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購車貸款以外,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自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之日起向前追溯 5 年內(含),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合伙創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組織者應滿足以上貸款記錄要求。
(二)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
(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 30%(超過 100 人的企業達到 15%),并與其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
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文印發)執行。
第五條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于個人自主創業、合伙創業或組織
起來共同創業以及小微企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 貸款推薦、審核和發放
第六條貸款申請與推薦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由創業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向縣(市區)級及以上擔保機構進行推薦,并填寫《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附 1)。有條件的地區可簡化程序,由貸款申請人直接向本人創業地所在縣(市區)級及以上擔保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小微企業應填寫《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附 2),向縣(市區)級及以上擔保機構提出申請。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在《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的基礎上補充完善審批表格式和內容。
第七條申報資格審核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對象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人員類別的身份證明,合伙創業的應提供所有合伙人身份證明,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應提供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組織者和所有組織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3.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相關的行業準入許可證等原件和復印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貸款申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
的,可提供土地流轉證明或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站出具證明。
4.創業項目計劃書和貸款申請書。
5.合伙創業的應提供《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合伙協議。組織起來共同創業應提供與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組織就業人員簽訂的 1 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及職工名單。
6.已婚的貸款申請人應提供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貸款記錄證明,其他貸款申請人應提供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的貸款記錄證明。合伙創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參照上述要求提供貸款記錄證明。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組織者參照上述要求提供貸款記錄證明。網絡商戶應提供網店經營(網店實名認證信息、好評率、營業額)截圖、近 6 個月交易清單、交易流水證明或其他能有效證明交易情況的材料,未經省內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還需提供《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7.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小微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等原件和復印件,或相關的行業準入許可證。
2.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相關材料:當年新招用的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的有效證件、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備案名冊》、符合第四條第一點人員類別的身份證明。
3.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4.由相關部門出具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證明,或由企業出具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的承諾書。
5.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創業項目評審。擔保機構對貸款申請對象進行貸款資格審查后,要組織對其創業項目進行評審和實地調查,評審確認后,辦理貸款擔保手續。
第九條貸款發放。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憑上述手續和資料到經辦銀行申請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進行貸款調查、審查手續,對貸款申請人的貸款記錄、征信情況、償債能力等進行調查,符合條件的及時發放貸款,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反饋并說明原因。經辦銀行按月向當地人民銀行、擔保機構和財政部門報送貸款發放情況。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十條個人自主創業的創業擔保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 10 萬元。合伙創業的按合伙創業人數,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按組織起來就業人數,每人最高 10 萬元額度,最高貸款額度為 50 萬元。個人自主創業、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年,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具體標準為貧困地區(含我省 40 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貧困縣,下同,名單見附 3)上浮不超過 3 個百分點,其他地區上浮不超過 2 個百分點,實際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在上述利率浮動上限內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已享受過創業擔保貸款的,且貸款還清 5 年后,符合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按規定享受擔保和貼息。第十一條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根據小微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年,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對已享受財政部門貼息支持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政府不再通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形式的支持。已享受過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小微企業,貸款無逾期還清后可再次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或擔保,再次享受時吸納就業人員不得與之前申請時吸納人員重復。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鼓勵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簡化擔保基金擔保條件和手續,充分利用個人和小微企業信用信息,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通過大數據、交叉信息驗證等方式,科學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積極探索創新擔保方式,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擔保機構可靈活采取自然人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以及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反擔保方式。擔保機構要求申請人(或小微企業)提供的反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實際貸款總額的 30%。
第六章 貸款貼息
第十三條對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自主創業、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對其他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自主創業、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第 1 年給予全額貼息,第 2 年貼息 2/3,第 3 年貼息 1/3。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 50%給予貼息。
第十四條各地經當地政府同意,放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
提高貸款額度、提高貸款利率上限的,因此而產生的貼息資金支出由地方財政部門全額承擔,具體貼息標準和條件由各地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對地方財政部門自行安排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要與中央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五條如到期確需繼續使用的,借款人應于貸款到期前 1 個月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經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 1 年。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擔保基金
擔保基金要繼續嚴格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和封閉運行,由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共同運營管理。嚴格執行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基金在銀行存款余額 5 倍的規定。擔保基金的來源包括湘財社〔2016〕28 號文下發前已從就業補助資金劃轉的擔保基金、本級財政籌措的擔保基金、擔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渠道注入的資金等。根據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建立健全貸款基金持續補充機制,所需資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確保擔保基金與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相匹配。
切實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加強貸后跟蹤管理,建立和落實貸款回收責任制,確保貸款"貸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各級擔保機構要會同當地財政、銀行等相關部門發揮擔保基金代償功能,貸款逾期三個月后可從擔保基金中代償,探索建立呆壞賬代償和核銷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呆壞賬準備金。
第十七條貼息資金
各市州、省直管縣財政局每年提前向省財政廳申請預撥貼息資
金。省財政廳將嚴格按照擔保基金的 5 倍以內規模給予相應財政貼息。
小微企業貸款只貼息不擔保的不納入擔保基金責任范圍。
創業擔保貸款實行季度結息。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向同級擔保機構報送貼息材料,擔保機構對經辦銀行申報的貼息材料審核蓋章確認后報送市州(縣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市州(縣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在 1 個月內向經辦銀行撥付。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向省財政廳申請貼息資金,應提供財政局申請貼息資金正式文件、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報表(附 9)、經辦貸款的金融機構向當地財政局申請貼息資金的報告。
第十八條獎補資金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激勵機制,以市州、縣(市區)為單位,按財政部駐湖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上報財政部核定的創業擔保貸款當年新發貸款規模為依據進行獎補,獎補資金獎勵對象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人民銀行、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以及承辦創業擔保貸款的街道(鄉鎮)基層勞動保障服務站、社區基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財政、婦聯。獎補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九條資金分擔比例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央財政承擔 50%,地方承擔的 50%部分由省和市縣財政分別承擔,長株潭地區(貧困縣除外)、51 個貧困縣
(附 4)以及其他地區,省與市縣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 1:9、9:1、5:5。對未按規定分擔資金的地區,經審計部門或省財政廳書面確認后,取消下一年度獲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資格。
第八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條省內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與當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門協調機制,及時協商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問題。要督促、指導轄內經辦銀行認真貫徹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推動經辦銀行簡化貸款審批流程,加強貸款管理,做好貸款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級擔保機構要認真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對象資格的認定、審核及項目的評審確認工作;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借款人資格、創業形態等情況進行核實;會同財政部門共同運營管理擔保基金,協調貼息資金和獎補資金的申報和撥付工作;協助經辦銀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參與審核創業擔保貸款呆、壞賬的確認和核銷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當地創業擔保貸款規模建立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建立健全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會同擔保部門共同運營管理擔保基金;負責貼息資金的預算、申請、審核和撥付工作;會同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做好獎補資金的分配工作;負責同級擔保機構工作經費的預算、審核和撥付工作。
第二十三條經辦銀行要配合擔保機構做好申請人的貸款記錄及征信情況的審核,及時發放創業擔保貸款,按季向同級擔保機構和財政報送貸款發放情況;做好每個季度的貼息申報工作;定期進行貸后檢查,及時發現風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擔保機構;做好貸款本金的回收工作,加強對貸款呆賬的追償,減少貸款損失。
第二十四條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要負責向縣(市區)級及以上擔保機構進行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推薦,為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人出具相關證明,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宣傳和指導,協助做好貸款呆賬的追償。
第二十五條由中介擔保公司從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業務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對象資格的認定審核工作,配合協助中介擔保公司、經辦銀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對象項目的評審確認工作;協助中介擔保公司、經辦銀行做好貸款催收工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銀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
極推進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嚴格落實政策規定,加強資金管理,優化申請流程,提升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科學評估評價體系。人民銀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縣支行要對當地商業銀行貫徹落實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各經辦銀行要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內部管理制度,在操作規范、勤勉盡責的前提下,推行信貸盡職免責制度。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銀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
照部門職責,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協商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問題。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貼息資金、獎補資金和發放數據等信息共享,實施定期對賬制度,確保各部門之間數據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銀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
強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管理。加強信息化管理,各級擔保機構通過湖南省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臺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經辦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實時監督管理每筆貸款進度。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和各級擔保機構通過系統報送《湖南省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月調度情況表》、《湖南省創業擔保貸款分貸款對象統計表》(附 5、6、7,指標解釋見附 8)。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各級擔保機構于每個月底分別匯總統計各經辦銀行數據、系統內業務數據,確保所有數據比對一致后生成月調度表,由各級擔保機構匯總上報。各市州擔保機構要于每月初 5 日內報送月調度表至省就業服務局,由省就業局將報表匯總后通報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沒有新的明確規定的,仍按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生效的小額擔保貸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條全省各級促進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相應更名為創業貸款擔保中心。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