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金〔2019〕36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相關省直部門、單位,各金融機構:
為更好發揮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激勵金融機構為我省經濟發展提供更多資金支持、更低融資成本、更優金融服務,促進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9〕6號)、《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湘發〔2018〕2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9〕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9〕96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湘發〔2018〕26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設立,用于支持地方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完善金融機構體系獎勵、多層次資本市場構建補助、民營和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融資創新考評獎勵、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等使用方向。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等變化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發展重點、支持重點等,省財政廳應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適時調整支持內容、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惠民生、?;尽⒂兄攸c、可持續的原則,綜合運用業務獎勵、費用補貼、貸款貼息、風險補償、財政增信等方式,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金支持金融產業發展,優化金融服務,有效增加涉農企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科技型企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保障,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第四條 專項資金以因素法分配為主,實行管理辦法、申報通知、評審結果、資金文件、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規范、講求績效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二章 完善金融體系獎勵政策
第六條 為完善我省金融機構服務體系,彌補金融短板,專項資金安排支出對國內外金融機構在我省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注冊成立的總部、子公司以及區域總部、后援中心和專營中心等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助。
第七條 獎勵對象和標準。在上年度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在我省注冊且已正式開業的下列新設金融機構可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對新設的商業銀行總部和省級分行給予不低于600萬元獎勵;對新設獨立法人村鎮銀行給予50萬元獎勵。
(二)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對新設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按實收資本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
(三)證券業金融機構。對新設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法人機構按實收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新設的區域總部(服務半徑跨兩個及以上省份,下同)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獎勵;對新注冊的公募基金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四)保險業金融機構。對新設的保險公司總部給予不超過600萬元的獎勵;對新設的保險公司子公司按實收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新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按實收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其他類金融機構。對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運營總部、資金運營中心,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類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或運營資金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六)市州人民政府對金融機構在市州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給予獎勵的,可按實際獎勵額的50%申請獎勵資金,單項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在深度貧困縣、少數民族自治縣新設縣級金融分支機構、商業銀行鄉鎮標準營業網點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三章 多層次資本市場構建補助政策
第八條 為拓展直接融資渠道,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中小微企業(非政府平臺類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以下稱湖南股權交易所)等為主體的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發生的中介費用、利息支出給予適當補貼,對湖南股權交易所等政策性服務機構給予適當運營費補助。
第九條 補助范圍和標準。
(一)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補助。對完成股份制改造,擬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證監局輔導驗收的企業,給予200萬元補助;對在科創板首發上市的企業再給予100萬元補助。對將省外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冊地遷至我省的,給予200萬元補助。
(二)"新三板"上市補助。對在"新三板"掛牌并實現直接融資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中介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累計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三)區域性股權市場股改掛牌補助。對在湖南股權交易所科技創新專板掛牌的企業,給予30萬元補助;對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權交易所標準板掛牌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5萬元補助;對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權交易所成長板掛牌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補助。其中,對2020年前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的涉農企業,按其實際支付中介費用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30萬元。
(四)中小企業債券發行貼息補助。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新三板"、銀行間債券市場、湖南股權交易所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私募可轉債、扶貧票據的,在債券存續期內,按企業發債利息的3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五)股權投資類企業補助。在我省注冊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對其投資于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新興及優勢產業鏈項目,且持有股權期限超過6個月,根據所投資企業成立時間長短分別給予補助,所投資企業成立時間在5年(或60個月)以內,實際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按不超過5%的比例給予補助;所投資企業成立時間在5年(或60個月)以上,實際投資額超過2000萬元,按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補助。每年單個股權投資類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六)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中小微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臺補助。對湖南股權交易所、湖南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等融資服務平臺按掛牌數量(不超過1000元/家)、融資金額(不超過融資總額1%)、交易金額(不超過交易總額0.1‰)、融資服務系統研發投入等指標測算給予經費補助,用于股改掛牌服務、辦公場地租賃、系統運行維護、宣傳培訓等運營支出。
對符合本章第(一)至第(五)款的深度貧困縣和少數民族自治縣、湘南湘西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企業,補助額度可適當提高20%。
第四章 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十條 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服務力度,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涉農企業信貸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切塊用于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信貸風險補償。
第十一條 對上年度人民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被評為優秀檔、良好檔、中等檔以上(含中等檔)且達到"兩增兩控"監管目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政策性銀行、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省在湘城商行,省內城商行、農商行、民營銀行等分類考核,上年度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含融資擔保貸款)高于同類型銀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增速的,省財政按其增量貸款的2‰計提風險補償資金。
當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出現本金逾期180天以上,且法院出具受理文書,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提出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申請,單個小微企業貸款本金損失補償比例不得超過貸款本金損失的50%,最高補償100萬元。對普惠小微企業首貸、民營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和無還本續貸、"財銀保"貸款等優先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第十二條 對保險公司開展的單戶貸款金額1000萬元以下、保證保險年化費率2.5%以下,上年度貸款保險規模在1億元以上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公司保單承保年度賠款總額超過實收貸款保證保險費100%的部分,省財政按不超過貸款本金損失的30%逐筆給予風險補償,單個小微企業最高補償100萬元。
當保險公司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不良率達到5%,暫停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三條 對分類監管評級在B級以上、上年度貸款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利率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省財政按不超過上年度各季度末小微企業貸款、涉農貸款、困難群體的創業貸款等領域的小額貸款平均余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代償風險,上年度融資擔保代償率在3%以內的,按約定由省級及以上財政和省再擔保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市縣政府分別按照40%(其中,國家融資擔?;鸪袚?0%、省財政承擔10%、省再擔保公司承擔10%)、30%、20%、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上年度融資擔保代償率在3%-5%以內的,按約定由省級及以上財政和省再擔保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市縣政府分別按照20%(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10%、省財政承擔5%、省再擔保公司承擔5%)、50%、20%、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
第十五條 對合作銀行機構在貧困地區、湘贛邊區縣等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園區工業企業、民營和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1:1比例安排資金建立定向信貸風險補償機制。
微型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其中300萬元及以下主要為信用貸款;小型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500萬元及以下的主要為信用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續貸期限不超過3年。
當企業貸款出現逾期60天追償不到位時,若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相應貸款總額達到風險補償資金5倍(含)以上,10倍以下的,貸款損失由財政風險補償金、合作銀行按6:4比例分擔;貸款總額已達到風險補償資金10倍及以上的,貸款損失按7:3比例分擔;貸款總額在風險補償資金5倍以下的,原則上不予風險分擔。對貸款利率在同期限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以下的,放大倍數要求可下調至8倍。
省縣財政風險補償資金損失比例根據非貧困縣、貧困縣、深度貧困縣三類分別按4:6、5:5、6:4分攤。
根據企業招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個檔次,財政分別給予20%、30%、40%的貼息支持,省、縣各承擔50%,其中,11個深度貧困縣,省、縣按6:4分擔。
第五章 融資創新考評獎勵政策
第十六條 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我省金融服務力度,專項資金安排支出對金融機構圍繞更多資金支持、更低融資成本、更優金融服務,在我省進行的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和機制創新等給予適當獎補。
第十七條 獎勵對象和方向。
(一)國務院、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國務院相關部委、省委省政府批準建設的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和開展專項金融試點的城市。中央駐湘和我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推進建設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和重要金融平臺。
(二)各市縣建設對本地區金融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金融基礎設施、信用鄉村、村級金融服務中心(站)等服務本地區實體經濟和"三農"發展的特色金融基礎設施項目。
(三)化解緩釋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化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發行小微、綠色、雙創專項金融債券,承銷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雙創債務融資工具、永續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的金融機構。
(四)運用支農、扶貧、支小再貸款資金發放貸款,投向合規,且加權平均利率低于自有資金發放的同類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且不需要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實施市場化債轉股落地項目;開展無還本續貸以及幫助創新型企業、中小企業實現應收賬款融資、專利權質押等知識產權融資的銀行機構。
(五)通過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信托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以債券、股權、直接投資等相關法律法規批準的形式,對符合我省產業政策支持發展方向的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的保險機構。
(六)為民營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擔保,擔保費率不超過1.5%且不需要發債企業提供反擔保的融資擔保機構。
(七)取得銀行、證券、保險業務許可證,納入全省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系統,評級在A類以上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八)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研究確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十八條 獎勵標準。
對符合(一)至(二)條件,省財政廳按國家級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省級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市級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縣級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鄉鎮級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村級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對符合(三)至(六)條件,申報融資規模排名前3的,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融資規模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單個機構獎勵資金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獎勵資金向工作成效突出的團隊和基層經營機構傾斜。
對符合第(七)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省財政廳按其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超過行業平均增速的部分,給予不超過2%的增量獎勵,單個金融機構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六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
第十九條 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條件的,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補貼,支持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可按照不超過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
(一)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
(二)村鎮銀行的年均存貸比高于50%(含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占全部貸款平均余額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為自該農村金融機構開業當年(含)起的4年內。農村金融機構開業超過享受補貼政策的年數后,無論該農村金融機構是否曾經獲得過補貼,都不再享受補貼。如果農村金融機構開業時間晚于當年的6月30日,但開業當年未享受補貼,則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從開業次年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二條 對以下幾類貸款不予補貼,不計入享受補貼的貸款基數:
(一)當年任一時點單戶貸款余額超過500萬元的貸款。
(二)在縣級經營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縣級經營區域包括縣、縣級市、縣級區。在縣級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區發放的貸款,均不計入享受補貼的貸款基數。
第二十三條 分擔比例。根據自愿原則,市縣財政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地方財政承擔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的50%部分,分別由省和市縣財政承擔。其中,長株潭地區(貧困縣除外)、51個貧困縣以及其他地區,省與市縣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1:9、9:1、5:5。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地區,中央、省和市縣分擔比例為70:25:5。
第七章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策
第二十四條 為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貼息,對相關部門開展的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根據工作業績考核結果,給予經費補助。
第二十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對象按《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6號)文件執行。地方財政應承擔補貼資金的50%部分,分別由省和市縣財政承擔。其中,長株潭地區(貧困縣除外),51個貧困縣以及其他地區,省與市縣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1:9、9:1、5:5。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地區,中央、省和市縣分擔比例為70:25:5。
第二十六條 經費獎補對象。
工作經費獎補資金對象為推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人民銀行、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疬\營管理機構以及承辦擔保貸款的街道(鄉鎮)基層勞動保障服務站、社會基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財政、婦聯等單位。創業擔保機構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是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二十七條 經費獎勵標準。以市州、縣市為單位,按財政部湖南監管局審核、財政部核定的創業擔保貸款當年新發貸款規模為依據進行獎補。省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依據全省規模適當予以獎補。
1、當年有新發創業擔保貸款但上年度未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按當年新發貸款額的0.5%給予獎勵。
2、當年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額低于上年度新發貸款額的,按當年新發貸款額的0.5%給予獎勵。
3、當年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增長率在0-10%之間(含10%)的,按當年新發貸款額的0.8%給予獎勵。
4、當年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增長率超過10%的,按當年新發貸款額的1%給予獎勵。
新發貸款增長率= (當年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額-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額)÷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新發貸款額×100%。新發貸款額指貸款合同簽訂時間在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貸款總額。
第二十八條 經費獎補資金分配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等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當年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總規模、經核定全省獎補資金總額,確定當年省財政下撥給各市州、縣市的實際獎補資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省財政實際撥付獎補資金=當年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總規模÷經核定全省獎補資金總額×經核定該市州、縣市區獎補資金。
經核定該市州、縣市獎補資金與省財政實際撥付獎補資金的差額,由同級財政安排。
(二)各市州、縣市區財政會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貸款利率優惠程度、貸款發放規模及回收情況、擔保放大倍率、促進就業效果等指標,制定具體的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辦法,對相關部門給予獎勵。各地制定的獎勵辦法應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備案。
第八章 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各支持方向的申報分別由各相關單位組織,于每年12月31日前發布通知,明確次年具體的申報要求及實施辦法。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由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第六章由省財政廳組織,第七章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組織。
申報對象根據通知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并附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市縣財政及業務主管部門逐級匯總審核,于1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以及業務主管廳局提出獎補資金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各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審核確定各支持方向具體額度,在本級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專項資金。
涉及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等中央財政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由省財政廳負責匯總審核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和財政部湖南監管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省財政廳在30日內下達中央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后,要按照規定使用,并及時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地區和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業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不申請專項資金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預算公開,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類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應當按要求向當地財政及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等業務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專項資金及其績效目標,準確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公開相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地方財政及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等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對象的審核結果負責,負責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公示、績效評價結果全過程公開。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監督檢查和評價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對舉報反映查實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保證專項資金政策落到實處。應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具體情況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問題屬實的應及時追回財政資金。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實地抽查力度,對未按規定分擔資金的地區,取消下年度獲得相關使用方向財政資金的資格。對查出以前年度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予以追回,相關機構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等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請、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生產經營,符合《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經省級稅務部門確認依法納稅,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小微型企業。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貸款,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19年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8〕346號)規定的小微企業貸款(含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范圍是指《財政部 農業部 銀監會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規定,為糧食生產、畜牧水產養殖、菜果茶等農林優勢特色產業,農資、農機、農技等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田基礎設施,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家庭休閑農業、觀光農業等農村新業態。農戶認定標準按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的再擔保,是指再擔保公司對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范圍內為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等市場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融資提供的擔保業務發生風險代償時,按照規定比例給予風險分擔的法律行為。
本辦法所稱代償,是指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的融資提供擔保后,在融資到期時,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償還融資,融資擔保公司依據《擔保合同》代其償還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代償補償是指納入再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發生代償后,再擔保公司依據再擔保合作協議或再擔保主合同按規定比例對其代償進行風險分擔后,由代償補償專項資金對再擔保公司或省農信擔給予補償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金〔2017〕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