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衡陽市教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局機關各科室及二級機構,局直學校(含代管學校):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51號)部署,按照市委依法治市辦要求,對照省教育廳教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我局編制了《衡陽市教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衡陽市教育局
2025年9月2日
衡陽市教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執法領域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
1 | 對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基教科 民辦科 職成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2 | 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民辦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 | 對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或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民辦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 |
4 | 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校外培訓監督科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 |
5 | 對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校外培訓監督科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 |
6 | 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基教科 民辦科 職成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六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7 | 對民辦學校違規招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民辦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 |||||||
8 | 對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基教科 |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 |
9 | 對違法、違規頒發證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基教科 民辦科 職成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頒發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
10 | 對幼兒園管理混亂,產生不良后果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基教科 民辦科 財務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一)組織入園考試或者測試;(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發生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學前兒童身心安全的行為;(三)未依法加強安全防范建設、履行安全保障責任,或者未依法履行衛生保健責任;(四)使用未經審定的課程教學類資源;(五)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六)開展與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年齡特點不符的活動,或者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七)未按照規定配備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九)克扣、挪用學前兒童伙食費。 | |
11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產生不良后果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民辦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
12 | 對職業學校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職成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第六十五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 |
13 | 對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綜治科 民辦科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 |
14 | 對非法頂替本人或他人取得入學資格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考試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第三款: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15 | 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組織人事科 | 《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六十條第二款:教職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
16 | 對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綜治科 基教科 |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7 | 對學校未按規定履行保護未成年人職責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組織人事科 綜治科 |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 第五十九條:學校未按本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 | |
18 | 對學校體育工作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體衛藝科 |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第二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體育管理機構,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普通中小學校的體育工作應當列入督導計劃。 | |
19 | 對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的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行政審批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第六十條: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 |||||||
20 | 對教師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教師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 |
《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 |||||||
21 |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校外培訓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 |
《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非學科類線下培訓機構須取得縣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后,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 | |||||||
22 | 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行政獎勵 | 行政獎勵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組織人事科、 教師科 督導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三條: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第十條:國家對在職業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條: 國家鼓勵捐資辦學。國家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七條: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 |||||||
《教育督導條例》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 |||||||
23 | 對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等表彰的行政獎勵 | 行政獎勵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基教科 職成科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強化中小學德育工作的表彰獎勵和督導評估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高中階段評選優秀學生,省級優秀學生可獲得普通高等學校保送生資格。對德育工作實績突出的教師要進行表彰獎勵。 | |
24 | 對各類優秀學生的行政獎勵 | 行政獎勵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基教科 職成科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通過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和少先隊員、先進集體等活動,為未成年人樹立可親、可信、可敬、可學的榜樣,讓他們從榜樣的感人事跡和優秀品質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
25 | 對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等的行政獎勵 | 行政獎勵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組織人事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 |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可參照本暫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獎勵所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自行制定。 | |||||||
26 | 對學生申訴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基教科 法規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 |
27 | 對教師申訴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或縣級) | 教育 | 組織人事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
(衡教通〔2025〕46號)關于印發《衡陽市教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的通知202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