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2018年11月17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現摘要如下: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上述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由此產生的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推動獎補政策落到實處,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引導其進一步提高服務創業就業的積極性。
鼓勵各地加快建設重點群體創業孵化載體,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場地支持、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根據入駐實體數量、孵化效果和帶動就業成效,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定獎補。支持穩定就業壓力較大地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免費提供經營場地。
擴大就業見習補貼范圍。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三年百萬青年見習計劃;將就業見習補貼范圍由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擴展至16—24歲失業青年;組織失業青年參加3—12個月的就業見習,按規定給予就業見習補貼,并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2019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困難企業可組織開展職工在崗培訓,所需經費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評估合格后,可由就業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支持各類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培訓合格的失業人員給子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根據培訓成本、培訓時長、市場需求和取得相關證書情況等確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培訓期間再給予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
放寬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放寬至參保1年以上。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在參保地申請技術技能提升補點。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給予臨時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地區消費水平等綜合確定。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通過綜合施策,幫助困難群眾解困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