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現場沒有設置警示牌,導致施工人員出現意外事故。
釋法: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2007)第3.1.8條:“施工現場的井、洞、坑、溝、口等危險處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應采取加蓋板或設置圍欄等防護措施”。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2007)第3.1.9條文件規定臨水、臨空、臨邊等部位應該設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安全防護欄桿,下部有防護要求時,還應設置高度不低于0.2米的擋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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