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耕季土菜集市館(個體工商戶),地址:衡陽市高新區湘桂村三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00MADT98K80N
經營者曾靜,身份證號碼:430404********0025,聯系電話:138****1066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群眾舉報反映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耕季土菜集市館存在取用地下水的問題。經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認定當事人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11月18日對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衡水立字〔2025〕1號)。
經查明,曾靜于2024年3月26日與陳方偉(衡陽市高新區湘桂村三組村民)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用于餐飲經營。7月31日,曾靜在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登記注冊“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耕季土菜集市館”,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并于9月19日正式開業經營餐飲服務。當事人在經營期間,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使用村民陳方偉家用水井取用地下水作為餐飲經營用水。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關于取水許可制度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曾靜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送達方式及地址確認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二、《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店長劉暉《調查筆錄》、合伙人周洋《調查筆錄》、《開業慶典圖片》、《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檢查(勘驗)圖》1-4。證明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檢查(勘驗)圖》5-7。證明水表計量當事人日經營用水水量。
證據四、蒸湘區蒸水辦事處湘桂村村民委員會《情況說明》、村民陳方偉《情況說明》、《單位用戶接水申請回單》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沒有通自來水使用村民地下水井取水事實。
二、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當事人租賃湘桂村三組村民陳方偉自建房位于城鄉結合部,湘桂村未納入衡陽市城市自來水管網,該村村民生活用水都采用地下水取水。當事人在知道擅自使用村民自用地下井取用地下水作為餐飲經營用水涉嫌違法后,立即向城市供水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安裝自來水,在被口頭告知現階段不能安裝自來水管網的情況下,向本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取水許可并交納水資源稅(費)等相關事宜,當事人有主動減輕違法事實情節,屬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為準確測算當事人在經營期間的日取水量,辦案人員于11月20日、11月25日兩次在現場進行勘驗,計算出當事人日取用地下水量為11.5立方米。
本機關辦案人員于2025年12月3日完成案件調查,并形成案件調查報告。12月3日,案件承辦機構市河湖與水資源中心召集行政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合議,建議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12月18日,該案通過本局法制機構審核。12月25日,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擬對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本機關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6〕1號),告知對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并參照《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第(三)項第1目“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日取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限七日內依法申請取水行政許可,并依法補繳自違法取水之日(2024年9月19日)起至停止違法取水之日止的水資源稅(費)。(注:根據水資源費改稅相關文件精神,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間取水按水資源費繳納,2024年12月1日起取水按水資源稅繳納)
2.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賬戶(收款單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華新支行營業部,賬號:1905028029024909889。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衡陽市水利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