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后扶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29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農〔2022〕1號)、《湖南省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湘財綜〔2017〕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執行,堅持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市水利局將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后扶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突出重點、講求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由縣級各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收入
第四條 后扶資金收入包括600元內資金、600元以外資金、監測評估經費。
1.600元內資金,是指按照核定的每人每年600元標準的移民發放直接補助;
2.600元以外資金,是指到縣項目資金、突出問題、重點移民村建設、移民鄉村振興示范村、移民產業引導等資金;
3.監測評估經費是指對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的專項經費。
第三章 支出
第五條 后扶資金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專款專用。用于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幫助移民增收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 后扶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移民直補資金。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和兩者結合的方式。
(二)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
1.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2.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3.移民村公路、安全飲水、沼氣、供電、通信廣播、人居環境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5.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6.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三)市縣級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支出。
第七條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不得用于:
1.人員經費、行政運行經費等一般性開支;
2.發放個人獎勵;
3.直接用于對企業的股權投資及其他經營活動;
4.償還債務。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后扶資金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實行專賬管理或設置二級科目,進行分類核算,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后扶資金項目全部納入項目庫管理,各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移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做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評審等前期準備工作,對沒有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資金。
第十條 對直補到移民個人的后扶資金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方式,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足額發放。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憑村審核、鄉鎮簽署意見的鄉鎮匯總到人花名冊以及財政部門或金融機構提供的發放有效憑證入賬。
第十一條 移民工程竣工結算按照當地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移民后扶資金投入大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預留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超過3%),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辦理大中型水庫后扶工程項目資金撥付時,需準備資金撥付申請審批表、承包合同、工程預決算表、竣工驗收資料、第三方評估資料(進行了第三方評估的項目)和發票等。
生產開發項目資金撥付和報賬程序參照工程項目進行,并附利益聯結協議或入股分紅協議。
培訓費專項用于移民培訓,不得以會議、考察等名義組織觀光、旅游等非移民培訓內容,不得變相用于管理費開支。
第十二條 后扶資金應采取轉賬方式支付,嚴禁采取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條 應對后扶資金實行臺賬管理。建立后扶資金收支臺賬,反映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保存完整的資金檔案資料(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相符且由提供單位加蓋公章)。按照與縣級財政部門及上級相關部門核對的資金指標登記收入,以實際報賬撥付資金登記支出。
第十四條 水庫后扶資金按財政預決算公開規定實行預決算信息公開,按財政專項資金公開規定,實行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級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后扶資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者逃避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水利局每年抽選部分縣市區對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12個縣市區和高新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監督檢查重點包括對后扶資金的使用及管理、人口核定、項目計劃管理、項目管理等方面,形成監督檢查問題清單,并督促縣市區整改,確保移民資金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縣市區各部門在后扶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擠占、挪用、虛報、套取、截留、滯留后扶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級下達新文件,按最新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