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罰字[2020] 4號
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春華
單位地址: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松木鄉(xiāng)金蘭村
電 話:137****8681
身份證號:340123********101X
2020年6月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河道巡查時,發(fā)現(xiàn)有人在湘江松木經(jīng)開區(qū)金源街道金蘭村河段從事工程施工。衡陽市水利局于2020年6月11日批準立案調查。
經(jīng)查,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于2020年2月份開始,擅自在湘江松木經(jīng)開區(qū)金源街道金蘭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xiàn)場勘驗圖、衡陽市水利局有關文書等證實,主要證據(jù)有:
一、當事人法人代表李春華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
以上證據(jù),證明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的主體資格。
三、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委派書一份。
四、公司委派人禹芳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五、公司委派人禹芳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
六、2020年6月11日10 時30 分至11時00分,對公司委派人禹芳調查筆錄一份。
七、2020年6月11日,水利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對公司委派人禹芳制作的勘驗筆錄一份。
八、2020年6月11日,水利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對公司委派人禹芳繪制排污口項目作業(yè)位置勘驗圖一張。
九、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情況說明相關件。
以上證據(jù),證明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湘江松木經(jīng)開區(qū)金源街道金蘭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項目的事實。
根據(jù)以上查實的違法行為,2020年6月22日,衡陽市水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該案進行合議,合議認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湘江松木經(jīng)開區(qū)金源街道金蘭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2020年6月30日,我局依法對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0]5號),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簽收。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0]5號)后的三日內有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0]5號)后的三日內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聽證。
2020年7月10日,衡陽市水利局就該案進行了集體討論,我局認為:
一、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湘江松木經(jīng)開區(qū)金源街道金蘭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guī)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xù);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我局依法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xiàn)責令你司立即停止水事違法行為,在七日內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xù)。
二、對你司處以壹萬元(¥10000元)罰款。
上述罰款,當事人衡陽藍源水務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到衡陽市工商銀行華新支行營業(yè)部繳納壹萬元(¥10000元)元人民幣的罰款,賬戶: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賬號: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逾期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水利廳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拒不履行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單位:衡陽市水利局
聯(lián)系人: 陳相君 尹紅軍
聯(lián)系電話: 0734-8514239
附:相關法律條文
衡陽市水利局
2020年7月17日
附件: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guī)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xù);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xù);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