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階段 | 內容 | 說明 |
事前公開 | 行政機關名稱 | 衡陽市統計局 | |
管轄事項名稱 |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的處罰; 2.對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處罰 3.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處罰。 | 1. 統計行政處罰范圍較為廣泛,涵蓋了衡陽市統計局權力清單中的諸多事項。 2. 若衡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中有明確的職權名稱,以該名稱為準。 |
內設機構 及其 行政執法人員 | 指導、監督統計違法處罰工作的內設機構:政策法規科 | 本一覽表指出某一內設機構行使與管轄事項相關職權的信息來源于政府網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實施特定職能的內設機構以行政執法機關實際分工為準。 |
衡陽市統計局執法人員清單 序號 | 姓名 | 所在內設機構 | 職務 | 執法種類 | 執法證號 | 1 | 賀秋生 | 政策法規科 | 科長 | 綜合 | 湘04003100001 | 2 | 熊光輝 | 政策法規科 | | 綜合 | 湘04003100002 | 3 | 劉鵬 | 政策法規科 | | 綜合 | 湘04003100031 |
|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編制執法人員清單,匯總并公開本機關具有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信息。 |
職責權限 | 根據《衡陽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第五項職責權限: 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的方針的方針、政策和統計法律法規,研究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的改革,完成國家、省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 政策法規科加掛行政審批服務科的牌子。將原由相關業務科室分別承擔的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有關職責劃入該科。主要職責是:組織宣傳和貫徹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統計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辦理統計行政復議案件、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依法管理全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組織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知識培訓、統計普法工作;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包括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咨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中事后監管職能科室的溝通協調,并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絡,接受市審改辦、市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指導。 | 因篇幅所限,在此處并未詳盡地列明衡陽市統計局所有主要職能權限。在實際信息公示工作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悉數列明其職責權限。 |
執法依據 | 1.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 第415號)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81號)第五十四條; 《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 第19號)第十二條 | 1. 因篇幅所限,在此處并未詳盡地列明衡陽市統計局的所有執法依據。 2.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中界定的職能范圍,按照邏輯順序梳理行政執法活動所依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明確權力來源的具體條文。 3. 行政執法機關務應當及時更新執法依據,以適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因修改、廢止而產生的變化。 |
執法程序 | 1. 立案 2. 調查 1) 調查程序啟動 2) 詢問查證 3) 檢查 4) 證據扣押 3. 決定 1) 聽證(如有必要) 2)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3)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4. 執行 1) 責令改正 2) 警告、繳納罰款 | 1. 因篇幅所限,此處的執法程序并未窮盡治安管理處罰的所有必經程序,列明上述信息僅供行政執法機關參考,以便明晰事前應當公開的執法程序所涵蓋的內容。 2. 行政執法機關公布相關執法程序需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 3. 行政執法機關在公開執法程序時,應做到條理分明,內容完整、詳細。 4.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工作實際編制執法流程圖,方便社會公眾了解執法程序。 |
監督方式 | 政策法規科 1) 舉報電話:0734-8859799 2) 來信地址:衡陽市華新開發解放大道16號市政府大樓10樓1011房 郵編:421000 3) 來訪地址:衡陽市華新開發解放大道16號市政府大樓10樓1011房。 | 1. 因篇幅所限,此處列明的監督方式僅為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方向。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公開監督方式。 2.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接受投訴舉報的電話、地址、郵編、郵箱及辦理程序。 |
救濟渠道 | 1. 行政復議: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2. 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 救濟措施包括申請補償、協商、行政調解、政府裁決、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形,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公開救濟渠道。 |
備注 | 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高效便民的原則,編制并公示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并及時更新。 |
事中公示 | 行政執法 | 執法人員 | 出示執法證件(姓名、職務、執法證件編號) | 要求:從事調查、行政檢查和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法活動時,應當亮證執法。 |
根據有關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志 | 僅限于根據有關規定配置制式服裝、執法標志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 |
執法過程 | 1. 執法過程中必須告知的事項: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實和理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2. 送達相關文書: (一)統計執法檢查通知書; (二)檢查筆錄;統計行政處罰權利告之書; (三)統計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聽證會通知書; (五)其他應當公示的程序性文書。 | 執法過程中不予公示的信息詳見《衡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一條。 |
事后公開 | 執法決定(結果) | 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后需要公開下列信息: (一)被處罰對象;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做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市統計局的公章。 | 1. 市縣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確保公開內容不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 執法信息中含有根據《衡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二條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開其中可以公開的信息。 |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事后需要公開下列信息: 行政執法決定書編號、執行主體、執行對象、執行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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