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陽市統計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實施層 級)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備注 |
| 1 | 對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市統計執法監督局、縣級統計局法制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 | 對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市統計執法監督局、縣級統計局法制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3 | 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市統計執法監督局、縣級統計局法制機構 | 《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2017年9月11日施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報。對非經營活動中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發生上述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4 |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市統計執法監督局、縣級統計局法制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2019年修訂)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綜合運用“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十四條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及其負責人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計規則、政令情況;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情況;
(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情況;
(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五)依法開展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