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衡陽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
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及高新區衛生健康局,市直各醫療衛生單位,委機關各科室:
現將《衡陽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落實,并制訂相應的《行政執法授權委托書》,進一步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衡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9月17日
衡陽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市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為時,須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各科室(單位)須根據職責牽頭或配合落實各項重點任務,全面實現衛生健康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與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以下簡稱綜合監督執法局)簽訂行政執法授權委托書,綜合監督執法局在委托權限內,以“衡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名義對下列工作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一)承擔市衛生健康委職責范圍內的醫療衛生、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婦幼健康、采供血、職業健康、愛國衛生、餐飲具消毒、中醫藥、計劃生育等衛生健康領域的監督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事項。
(二)承擔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以及消毒產品的經營、使用單位監督執法檢查。
(三)承擔轄區內飲用水衛生安全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監督執法檢查。
(四)組織實施全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稽查,指導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
(五)承擔全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指導工作。
(六)承擔國家、省衛生健康隨機監督抽查任務,組織實施全市衛生健康隨機監督抽查工作。
(七)承擔與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有關的應急工作。
(八)完成由省、市衛生健康委的相關行政執法事項。
委托期滿需要繼續委托的,應當重新印發委托書。委托單位因行政執法依據調整、職能調整或工作需要,有權隨時變更、終止以上委托事項。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各保存一份,市司法局備案一份。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和綜合監督執法局按以下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一)委托單位權利義務
1.指導、監督受委托單位實施委托權限內的行政執法行為。
2.承擔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
3.糾正或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受委托單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且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受委托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
4.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
(二)受委托單位權利義務
1.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被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2.應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嚴格遵守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3.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向委托單位報告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每半年書面報告一次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委托單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定報告。
4.有濫用委托權、以自己名義執法、超越委托權限執法、違法行政執法、不當行政執法等情形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加強對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確保所有監督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并具備相應的行政執法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單位及其監督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行為,但有關依據規定不一致或者有關依據規定與復議機關、司法機關認定不一致,被認定為行為不當的。
2.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許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委托單位履行了審慎審查義務,且未接到舉報或者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發現的。
3.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因當事人拒不改正或再次違法而發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4.執法中遇到疑難問題,已向上級機關進行書面請示但未在適當時間得到答復,執法人員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行政行為,經復議、訴訟被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5.將復議決定在相同情形的其他案件中適用,但被法院判決或裁定敗訴的。
6.有其他依法依規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條 各相關科室或受委托單位依法定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誰下放、誰取消、誰監管”原則,做好對已作出或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七條 建立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協同工作機制。各相關科室根據各自業務管理工作和梳理出來的風險點,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檢查。委綜合監督科和綜合監督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落實監督檢查、國家隨機監督抽查、重點專項整治等,各相關科室予以配合。行政處罰案件由委綜合監督科或綜合監督執法局牽頭,負責案件的督查督辦和查處違法行為,各相關科室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參與案件的查處。
第八條 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機制。
(一)委內案件移送通報程序。各相關科室在日常行業監管、業務監督檢查、督查督辦、投訴舉報、信訪等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出具書面移送函,及時將涉嫌違法線索材料移送委綜合監督科,綜合監督科應當自接到移送線索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綜合監督執法局或交辦相關縣市區衛生健康局調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報相關業務科室。
經查實確系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并應予以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后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相關業務科室或市紀委監委駐市衛健委紀檢監察組。
(二)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程序。涉嫌違法案件不屬于本委管轄或由本委辦結還需由其他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的,案件承辦科室(單位)應當將擬出具的行政案件移送函及相關案件材料,報委分管領導審批。委分管領導決定批準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相關行政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三)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程序。涉嫌構成犯罪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案件承辦科室(單位)應當將擬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函和相關案件材料,交委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報委主要領導審批。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移送,同時一并報檢察機關;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九條 建立行政處罰屬地負責機制。違法行為的查處,原則上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綜合監督執法局直接調查處置;違法情節較輕,也可交辦縣市區屬地辦理,市級負責督辦。
(一)綜合監督執法局在飛行檢查、專項稽查、隨機監督抽查中發現的;
(二)上級部門督辦交辦、省、市領導批示指示或可能引發重大輿情的;
(三)案情復雜、辦理難度大或涉及多個縣市區的。
第十條 建立重大行政處罰集體決策機制。綜合監督執法局在受委托的權限內,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分別按以下情形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公民、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萬元以下(不含)罰沒金額的案件,由綜合監督執法局按有關流程立案、組織合議,綜合監督科進行審核后,由委分管監督執法領導審批決定。
(二)對公民處以1-3萬元(不含)罰沒金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5萬元(不含)罰沒金額和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的案件,綜合監督執法局按有關流程調查立案、組織合議,由綜合監督科組織聽證和審核后,由委主要領導審批決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由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按有關流程調查立案、組織合議,綜合監督科組織聽證,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后,提交委黨組會議集體審批決定。
1.對公民處以3萬元以上(含)罰沒金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含)罰沒金額的。
2.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和責令關閉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4.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5.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案件。
由受委托單位作出的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案件,受委托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該決定審定后,可使用委托單位的電子印章,并報委綜合監督科備案。
第十一條 建立行政問責機制。對在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嚴重違法違規并產生不良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健康委或委托綜合監督執法局,對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問責: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或未按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的;
(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按照法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的;
(三)在執法監督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紅包禮金、接受不正當服務,為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行政問責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情形。
行政問責原則上由市衛生健康委進行,綜合監督執法局可在報告市衛生健康委同意后,對各縣市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進行行政問責。
市衛生健康委或綜合監督執法局可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行政約談、在各項目標管理責任考核中予以相應扣分、取消相關評先評優資格、媒體曝光等問責方式。
第十二條 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根據“誰決定、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和信用公示的相關要求,承擔或受委托承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的單位,在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7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公示在衡陽市衛生健康委網站,并報至“信用衡陽”系統。其他行政執法決定按規定期限,由作出決定的科室或受委托單位在衡陽市衛生健康委網站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行政執法信息定期分類向相關科室反饋,以提高業務科室日常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業務科室相關行政管理信息定期與綜合監督科或綜合監督執法局共享,包括:各類許可、備案信息及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執業護士、鄉村醫生、職業健康、母嬰保健、中醫藥等管理信息和數據,逐步實現衛生健康綜合監管信息與委內各科室行政管理信息的共享,進一步提高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效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衡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委內行政許可流程圖
衡陽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授權委托書
衡陽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委托衡陽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依法行使衡陽市衛生健康委職責范圍內行政執法職能(包括監督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委托執法具體權限和責任詳見《關于印發〈衡陽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衡衛發〔2021〕75號)文件。
本委托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如遇行政管理體制出現重大調整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修訂時,需重新簽訂。
委托機關:衡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受委托機關:衡陽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