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不予處罰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1 | 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2 | 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用人單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
3 | 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
4 | 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五)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
5 | 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六)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6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或未按照規定上報、公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八)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