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1年6月29日,根據國家雙隨機監督抽檢計劃任務要求,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對國家雙隨機監督抽檢計劃任務單位某縣某商務酒店進行雙隨機監督檢查。發現1、該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2017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現已過期80天仍在經營賓館。2、該單位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信息公示欄內公示粘貼的6個健康證均為2019年8月26日的發證時間,已全部過期。
衛生監督員當場制作了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下達了衛生監督意見書,現場進行拍照4張并現場調取了相關證據。經初步審查,該商務酒店涉嫌沒有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之違法行為,當日受理并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該商務酒店存在衛生許可證已過期80天仍在經營;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信息公示欄內公示粘貼的6個健康證均已全部過期等違法行為,以上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并參照《湖南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做出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的行政處罰。7月13日,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7月19日,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7月20日,該商務酒店自覺履行,本案結案。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國家雙隨機監督抽檢計劃任務中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典型案例,案情典型,采用了說理式執法方式,執法方式新穎。
1、案情典型,違法事實認定清楚。這是一個國家雙隨機監督抽檢計劃任務的公共場所單位,因疫情原因,酒店經營狀況不佳,酒店負責人也情緒比較消極。但是衛生監督員仍對該商務酒店進行了仔細地監督檢查,并在現場筆錄及雙隨機檢查表上進行了詳細記錄。在對受委托人即該商務酒店負責人的詢問中進一步核實,確定了衛生許可證已過期80天仍在經營賓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信息公示欄內公示粘貼的6個健康證均已全部過期等違法事實,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
2、采用了新穎的說理式執法方式。首先在酒店負責人陪同檢查時,就說明每個公民、每家單位都應遵紀守法,都有義務、責任和權利,盡力消除酒店負責人的對立情緒,逐點指出酒店目前存在的違法行為,如何整改,指導酒店在其它的衛生管理上進行改善,獲得了酒店負責人的認可。第二,調取證據后,把相關證據與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款一一對應,并逐一向酒店負責人解釋法律法規條款的釋義。至此,酒店負責人已知曉酒店存在哪些違法行為以及后果,清楚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后續的調查詢問中積極配合,并及時整改。從而,案件順利結案。
【思考建議】
某市基層衛生監督部門的衛生監督力量薄弱,衛生監督執法力度不夠,導致日常衛生監督執法不深入不細致,缺乏監督執法的全面性與主動性,不能全面掌握監管單位的情況;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宣傳及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不到位。當地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夠了解,自我衛生管理意識淡薄,不能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公共場所經營者的義務。
在公共場所日常監督檢查中,衛生監督部門應加強監督執法力度,尤其要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根據監管單位實際情況,進行全面細致的監督檢查,掌握監督重點,盡可能采用經營者易于接受的說理式執法方式執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行政審批與監督執法分屬不同單位,兩者之間信息溝通不暢。監督執法人員不能及時掌握許可到期的公共場所是否及時辦理了許可證延續等信息,造成許可證過期的公共場仍長期無證經營。建議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