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2年4月12日,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執法人員對某有限公司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科技有限公司為該有限公司進行了2021年度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并出具了報告書(報告書日期為2021年10月15日),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信息系統無某有限公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當天,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屬地衛生監督部門協助下,對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詢問,確認了該公司2021年10月15日為某有限公司出具了2021年度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書,而且未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
《關于做好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信息報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某衛職健處便函[2021]23號)規定: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的技術服務項目,應當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報送。
經查實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內容、時間、參與人員等相關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認可的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內容、時間、參與人員等相關信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信息報送管理規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的”的規定進行處罰。因該違法行為在《某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中無相應的規定,鑒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經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不良影響和社會危害,決定對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罰款人民幣一萬元整的行政處罰。2022年5月24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授權委托人曾某當即簽收并表示放棄陳述和申辯。2022年6月1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年6月10日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覺履行了上述行政處罰,本案結案。
【案件評析】
本案雖違法行為單一,但收集的書面證據資料繁多,執法人員充分考慮了證據鏈的關聯性和多樣性,最終達到行政處罰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法律法規適用準確。具體體現在:
(一)證據充分
1.違法主體認定準確。收集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該公司具備獨立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資格。
2.調查程序合法。采集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委托人曾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曾某在法律文書簽字的合法有效性:2022年4月12日經詢問調查曾某有關未按規定報送某有限公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的《詢問筆錄》,經曾某簽字屬實、注明日期,證實調查取證合法有效。
3.證據鏈完整。執法人員在某市某有限公司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時通過查詢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信息系統發現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執法人員當即打印了某市某有限公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查詢結果并經某公司授權委托人簽字認可,同時書寫了《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提取了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了陪同檢查人胡某某身份證、某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服務合同》、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某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書》,初步鎖定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為進一步確定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屬地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的陪同下對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延伸調查,書寫了《詢問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最終確定該違法行為的存在。
(二)違法事實認定準確
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執法人員在受檢企業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均采集了相關證據,兩方證據進行相互印證確定當事人未按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的違法事實。
(三)適用法律法規準確
未按規定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內容、時間、參與人員等相關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認可的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內容、時間、參與人員等相關信息。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的”的規定。
【思考建議】
(一)行政處罰由誰實施問題
本案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坐落在我市,其對我市企業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后未按規定報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內容、時間、參與人員等相關信息。被處罰主體不在我市,違法行為發生在我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并未對行政處罰管轄作特別規定,因此應由我市實施行政處罰。也有執法人員認為,我市發現違法線索后應通報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在地進行處罰,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值得商榷。
(二)本案件查辦中協查取證問題
本案發生在我市而被處罰主體不在我市。可否由外地企業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協查取證。執法人員認為外地執法人員只能對當事人發生在當地的違法行為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取證,本案對發生在我市的違法行為向外地企業相關負責人進行詢問取證應由我市執法人員實施,外地執法人員無相應執法權限但可提供協助。
(三)本案“違法”與“處罰”相當,對同類違法行為有較強的教育和震懾作用
本案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出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報告后不及時進行相關信息報送的典型案例,在查辦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立即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違法”與“處罰”相當的原則,最后對當事人給予了一萬元的最低處罰。通過此案對全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起到了教育和震懾作用,在進一步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中有著重大意義。衛生健康執法機構在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的同時,還應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加強相關職業衛生等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及培訓,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自律意識和依法依規服務意識,確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