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案情
2023年9月,某醫院因存在未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合理進行用藥、治療;未按規定實施《術前討論制度》《病歷管理制度》,醫療質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在診療活動中未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行為,被群眾投訴舉報至某市衛生健康委。
二、處理結果
某市衛生健康委經立案調查,查明該醫院存在未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合理進行用藥、治療以及醫療質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為。2023年12月5日,某市衛生健康委根據該醫院的違法事實及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一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九項,經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給予該醫院警告并罰款46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立即改正存在的違法行為,對醫師王某另案處理。2023年12月7日,向該醫院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其未提出任何異議,于2023年12月13日自覺全部履行了行政處罰,本案結案。
三、典型意義
醫療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和對醫療服務的切身感受。持續改進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是醫療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內容。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任何偏離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的醫療行為,都可能導致醫療質量安全的降低,甚至可能對患者的健康造成嚴重影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嚴格遵守診療規范和合理用藥治療,既是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發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有力地維護了患者的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