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日晚,李某林與吳某閑等四人一同就餐后,前往江邊碼頭散步。因瑣事發生爭執,吳某閑跳入長江,李某林跳江施救,此后吳某閑抓住岸上連接船只的鋼絲線后獲救,李某林不幸溺亡。吳某閑墊付打撈尸體費用6000元。后李某林的父母李某良、鐘某梅以吳某閑等人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某閑等賠償因李某林死亡產生的各項賠償款800000元。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李某林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吳某閑而不幸溺亡,屬于見義勇為。吳某閑系因發生爭執情緒激動主動跳水,本案沒有侵權人,吳某閑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遂綜合考慮李某林救助行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損情況等,判令吳某閑補償李某良、鐘某梅40000元,吳某閑墊付的打撈尸體費用亦作為吳某閑的補償費用,不再進行抵扣。
三、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四、典型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一人興善,萬人可激”,新時代新征程,更需要榜樣的力量、榜樣的激勵。本案中,李某林在突發情況下毫不猶豫跳水救人后不幸溺亡,其英勇救人的行為值得肯定、褒揚和尊重。審理法院適用民法典“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則”,肯定李某林的見義勇為精神,通過以案釋法樹立是非標桿,積極倡導了崇德向善的社會風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