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衛生計生委
關于印發《衡陽市衛生計生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衡衛發〔2017〕166號)
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委機關各科室:
現將《衡陽市衛生計生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12月12日
衡陽市衛生計生委重大
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障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規范化,根據《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衡政辦發〔2017〕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委機關及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委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要是指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決定。本委法制機構,是指政策法規科、綜合監督科。本委承辦機構,是指委機關內設科室及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第三條 行政執法決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
(一)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強制的;
(三)擬作出重大、復雜事項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變更決定、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五)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六)超越裁量權基準范圍,給予減輕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響面廣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擬作出的本細則第三條所列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前按本細則所規定的程序提交委綜合監督科進行審核。
第五條 委機關科室承辦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案件由政策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
第六條 送審時,承辦機構應當按照《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規定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處罰需提交的材料:
1.目錄清單;
2.案件受理記錄;
3.立案報告;
4.調查取證情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場筆錄、鑒定意見或專家認證意見等;
5.授權委托書;
6.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超出委機關職權范圍需要移送其他部門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見;
7.合議記錄,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8.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9.行政處罰決定書;
10.結案報告。
(二)重大行政強制需提交的材料:
1.目錄清單;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
3.衛生行政執法事項審批表;
4.封條、查封、扣押決定書;
5.查封、扣押處理決定書;
6.物品清單;
7.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機構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七條 委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可以組織衛生計生、法律等有關專家、法律顧問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研討論證,并邀請承辦機構參加;必要時,對復雜、疑難事項征詢上級部門意見。
第八條 承辦機構向委法制機構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委法制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提出審核意見,經委分管領導同意后,交承辦機構。
情況復雜或者特殊的,經委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九條 委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處罰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承辦部門是否采納;
(六)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二條 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或建議應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分管法制負責人申請召開專家論證會,經過專家論證后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的,提交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未經法制審核或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委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承辦機構提交集體討論。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由承辦機構負責執行并做好歸檔工作;需要備案的按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科室向委分管領導報告并記錄在案。因沒有經過法制審核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承辦機構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審核材料時,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故意拖延報送材料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審核機構調閱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不按審核處理決定整改并反饋整改結果的。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法制機構的審核人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衡陽市衛生計生委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