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機制,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擬出臺《衡陽市自然資源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指導清單(第一批)》,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背景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免罰事項清單 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修訂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要求各行政機關在上級清單的基礎上制定或修訂本機關免罰事項。鑒于《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衡資源規劃發〔2022〕37號)已過二年試用期,且省自然資源廳最新出臺了《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指導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湘自資規〔2025〕1號),我局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我市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實際,修訂了《衡陽市自然資源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指導清單(第一批)》。
二、政策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號)
7.《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指導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湘自資規〔2025〕1號)
8.《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衡資源規劃發〔2021〕5號)
三、政策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立足于與上級文件規定相一致,同時對省級自然資源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事項尚未涉及的相關內容,進一步予以補充,主要增加7類規劃方面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事項。土地類、礦產類、測繪類不予、免予處罰適用情形全部套用《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指導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湘自資規〔2025〕1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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