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使用未經驗收的施工起重機械設施案評析
標題
案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使用未經驗收的施工起重機械設施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某大橋改橋工程,該項目總工期730日,總造價¥36689278.00元,因資金問題至2020年工程尚在建設中。2020年第一季度,衡陽市交通運輸局組織"第三方"采取明查暗訪的方式對市城區交通運輸企業進行了全面檢查,2020年4月30日根據檢查結果將某大橋改橋工程企業列為"高風險"企業,并下達一季度"高風險"企業的通報,通報指出某大橋渡改橋工程架橋機審批手續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要求其整改。2020年5月29日,衡陽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交通建設大隊對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大橋渡改橋建設項目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項目部分安全隱患仍未整改到位,現場使用的架橋機無登記標志,該施工中使用架橋機未經驗收合格,施工單位罔顧管理部門的整改要求,在整改期內不予整改繼續施工,其施工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2020年5月2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施工單位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調查,通過現場勘驗,核查相關證件,詢問現場施工負責人,查詢相關資格證件及施工合同、核查工程日志及監理日志,確認施工單位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并于2020年6月18日向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及《責令改正通知書》,施工單位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無陳述申辯意見。2020年7月17日衡陽市交通運輸局對施工單位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做出了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7月20日送達當事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未主動到銀行繳納罰款,后衡陽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2021年3月5日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衡陽市交通運輸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后,繳納了罰款和滯納金,案件終結。
案件解析
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使用未經驗收的施工起重機械設施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事實清楚。
具體有以下證據佐證:證據1、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其法人主體身份的事實;證據2、某大橋渡改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安全施工協議;證據3、湖南中技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標通知書、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文件宜路建字[2017]67號文件,均證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實施某大橋渡改橋建設工程施工的事實;證據4、現場駐地監理鄭鵬的詢問筆錄一份和現場施工監理李檢妹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某大橋渡改橋工程使用未經驗收的施工起重機械設施的違章事實;證據5、衡陽市交通運輸局文件《關于2020年一季度"高風險"企業的情況通報》,證明某大橋渡改橋工程架橋機安裝(拆卸)方案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使用的架橋機未經驗收合格;證據6、監理日志及工程日志復印件,證明某大橋渡改橋工程在該安全隱患未整改到位的情況下繼續使用未經驗收的施工起重機械設施施工的情況;證據7、衡陽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勘驗(檢查)筆錄一份和現場照片若干張,均證明某大橋渡改橋工程使用未經驗收的施工起重機械設施的事實。
上述證據經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閱視,表明以上證據屬實,無異議,同時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意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未能按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限期責改,依舊放任違法行為的存在,存在主觀故意,但考慮到工程因資金問題未能及時完工的現實困難,結合行政處罰的教育于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及危害后果,執法機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責令企業停業整頓,作出罰款人民幣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金額恰當,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容易發生執法偏差的疑難焦點問題:本案中使用的架橋機屬于施工用起重機械,屬于工程建設中的特種設備,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該類設備的使用前必須先經過有資質的單位就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驗收,檢測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同時施工方應當將檢測合規的標志懸掛在該設備的醒目位置,該操作規程容易被施工單位忽視,以致安全隱患。
典型示范意義
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交通建設工程關系重大民生安全,在施工過程中的粗枝大葉容易埋下安全的隱患,不合格的設施、設備對工程的質量可能埋下無法修復的后患。本案通過查處橋梁建設過程中架橋機未進行安全性能檢測驗收違法行為,提醒行業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不僅進行了普法宣傳還有效增強了企業的安全生產意識。
案件辦理中好的做法和經驗,存在的問題。
交通建設工程建設類案件較少,實踐中主要監管的也是工程質量的完成狀況,對前期準備工作的完成情況監管注意較少。本案較好地詮釋了交通建設工程全鏈條監管,從源頭防范工程事故發生;在案件處罰決定書下發后,當事人不主動執行時,及時申請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彰顯了執法的嚴肅性。
辦理此類案件的意見和建議。
1、交通建設工程執法落實全鏈條監管。從工程的準備到具體施工,對照法律法規,特別是參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及自由裁量權基準,明確具體檢查事項和類目,細化對交通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對依法應當給與處罰的行為依法處罰到位。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證執法嚴肅性。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脫消極應對、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及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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