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
危險貨物運輸的行政處罰案例
一、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9日,衡陽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貨運大隊執法人員在蒸湘南路例行檢查時發現,陶某駕駛牌號為湘DGC***輕型廂式貨車裝載 30個液化氣瓶(內裝液化天然氣)從272廠送往解放路、白沙洲等網點。經執法人員進一步核實,湘DGC***的車主系羅某,陶某系羅某所雇傭司機,湘 DGC***車輛未取得交通部門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但羅某使用該車從事易燃液體的運輸并從中營利,存在安全隱患。
衡陽市交通運輸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事實清楚,有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車輛、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送貨單等證據為證。
衡陽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參考《湖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第六條和《湖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道路運輸管理)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羅某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的行政處罰。
【調查與處理】
2022年11月21日,衡陽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人員搜集到的證據有:湘DGC***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陶某的身份證及駕駛證復印件、三級協同查詢記錄截圖、收款收據壹張、陶某的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各壹份及現場視頻佐證,經查證湘DGC***車輛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根據當事人羅某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三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11月21日衡陽市交通運輸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告知擬對其處以三萬元罰款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了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法律分析】
本案證據有:湘DGC***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陶某的身份證及駕駛證復印件、三級協同查詢記錄截圖、收款收據壹張、陶某的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各壹份及現場視頻佐證,經查證湘DGC***車輛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具備相應條件,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湖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和《湖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道路運輸管理)第23條之規定,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且符合初次發現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情形屬于一般違法情節,應當處以三萬元以上少于五萬元的罰款。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違法行為手段的惡劣程度,其屬于一般違法情節,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湖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和《湖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道路運輸管理)第23條之規定,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且符合初次發現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情形屬于一般違法情節,罰款三萬元符合裁量權基準,處罰適當。
二、【典型意義】
液化天然氣屬于危險貨物,具有易爆、易燃等性質,區別于普通貨物,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更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相關條例明確危險貨物必須由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企業安排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和取得危險貨物從業資格證的從業人員運輸。危險貨物在運輸途中或者管理過程中處置不當,極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影響惡劣程度遠遠超過普通貨物,所以立法上專門針對危險貨物運輸做出特別規定。交通行政執法通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要求行政相對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后果,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使當事人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同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重大安全隱患。此案對處理同類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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