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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深化湖南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改革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來源:省科技廳 發布時間:2025-12-22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優化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營造充滿活力、有序高效的科技創新環境,湖南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進一步深化湖南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國家和我省持續出臺政策,推動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2〕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均明確提出,要在基礎研究類等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試點。2021年,我廳聯合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印發《湖南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實施方案》(湘科發〔2021〕132號,以下簡稱《試點方案》),《試點方案》的實施有效簡化了管理流程、激發了科研活力。

2024年9月,省委全會通過《中共湖南省委關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湖南篇章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擴大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范圍,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在此基礎上,《實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更好解決《試點方案》與現有科研經費管理政策不協同等問題,將改革推向深入,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改革精神。

二、主要內容與改革亮點

《實施方案》明確了擴大“包干制”實施范圍、取消項目預算編制、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簡化項目驗收程序等改革措施,主要內容和亮點概括如下:

(一)實施目標導向明確,著力點更準

按照“能放則放、該簡則簡”的原則,縱深推進實施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進一步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推動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從重過程向重目標轉變,加快推動科技創新成果產出,為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撐。

(二)實施范圍有序擴大,惠及面更廣

結合現有省科技計劃布局和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在試點基礎上增加科技創新決策咨詢項目、科普活動前資助項目、芙蓉計劃科技領軍人才項目、芙蓉計劃衛生健康領軍人才項目、芙蓉計劃青年人才項目(科技創新、衛生健康、青年托舉類別)、外國專家項目、省派科技特派員服務鄉村振興項目、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省自然資源科研青年項目、省衛生健康科研一般課題、省林業局林草科學研究項目、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計劃項目,以及省科協科技創新服務能力提升計劃項目。

(三)管理程序大幅簡化,自主權更實

《實施方案》切實為科研人員“松綁”,一是取消項目預算編制,立項簽訂任務書只需填列預算總額;二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優化負面清單內容,解決科技創新人才項目個人生活補助與原負面清單不適用等問題,實現了“紅線清晰、底線明確、自主充分”的規范化管理,有效平衡了“放權”與“監管”的關系;三是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經費使用,在總預算不變的前提下各項直接支出無額度和比例限制,間接費用采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42號文件明確: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部分一定比例核定,500萬元以下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不超過20%),由項目依托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四是簡化項目驗收程序,下放項目驗收組織管理權,項目實施期滿(除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群體、青年A類、重點、青年B類、聯合基金重點項目、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優秀青年及重點項目、省林業局林草科學研究“揭榜掛帥”項目及科學研究杰出青年培養項目以外),授權項目依托單位自主驗收(財務驗收與技術驗收合并)。

(四)主體責任全面壓實,落腳點更穩

一是項目依托單位應切實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需簽訂“包干制”落實承諾書,并牽頭組織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政策接得住、管得好;二是履行項目負責人承諾制,強化項目負責人的直接責任。項目負責人在簽訂項目任務書的同時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五)激勵效能持續優化,導向性更強

《實施方案》進一步優化激勵措施,一是允許項目依托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對數學、理論物理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至60%。參與項目的編制外臨時人員(臨聘人員)的工資性支出以及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二是改進結余資金管理,結余資金留歸項目依托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需求。

三、監督管理

一是加強部門協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建立動態調整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二是落實主體責任,要求項目依托單位切實履行項目資金管理責任,走好科研經費自主權下放“最后一公里”;三是加強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支持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四是強化誠信建設,加強對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在科研誠信建設方面的指導和監督,嚴肅查處科研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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