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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策法規科 發布時間:2018-07-26
衡陽市科學技術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專利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湖南省專利條例》、《衡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衡陽市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度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我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的整個過程進行實時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有關文書、聽證材料、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準確、公正的原則。
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執法環節進行音像記錄外,根據不同情況,其他執法環節需要音像記錄的,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條 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建設,根據執法工作的需要,建設全過程記錄的相關設施,配備音像記錄設備,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辦公室負責全過程記錄設施的建設,信息中心負責音像數據的集中保管與使用,相關執法人員負責所使用音像記錄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 政策法規科負責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行政處罰記錄規則
第一節 立案
第七條 通過舉報、檢查、執法督查、媒體反映、上級交辦、其他市州移送案件,對于有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地和基本違法事實的,填寫登記案件來源并報領導簽批。
第八條 核實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提交核查報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
第九條 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涉嫌違法事實、相關建議等內容。
第十條 批準立案后,應當確定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案件調查取證,起草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處理建議。
對于不立案的違法線索,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載明當事人情況、案發地、案件來源、案源登記時間、核查情況及不予立案理由,報領導簽批。
對舉報發現的違法線索,要將結果告知具體舉報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詳細記錄被告知人,告知時間、告知方式、告知內容、告知(記錄)人、被告知人,并可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告知過程。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十一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
第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托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并盡快回復。
第十六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協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節 審 理
第十七條 一般案件由執法科負責組織,采用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重大、疑難案件由分管領導參加,并提出會審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必要時會請上級部門。
第十八條 審理意見認為需要修改、糾正,辦案人員應根據審理意見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重新起草《案件調查報告》
第四節 決 定
第十九條 案件經審理通過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決定書》,報分管領導審批,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予以結案。
(三)因不可抗力終止調查的,予以結案;
(四)對于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填寫《撤銷立案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后,予以撤案;
(五)違法事實確鑿,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專利行政調解
(1)自愿原則。調解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者調解協議。
(2)合法原則。調解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3)保密原則。除雙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可以公開進行外,調解應當在保密狀態下進行,調解內容和文件材料不得對外公開。
(4)無償原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節 送達與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類文書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制作《送達回執》,送達人應當為兩人以上。
第二十二條 直接送達的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三條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張貼在違法現場,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既視為送達。
影像中應當體現送達文書內容、明確的送達日期、當事人住所等現場情況。
第二十四條 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手機信息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但《行政處罰決定書》除外。
傳真、電子郵件、手機信息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共送達,可以在當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門公告欄、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公告欄、當事人住所地等張貼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門或者系統門戶網站上公告。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并應保存公告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主動繳納罰款的,應將繳款回執存入行政處罰卷宗中。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執行情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記錄》。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記錄》中應當載明案由、當事人、行政處罰事項、行政處罰內容的執行方式、執行結果等情況。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裁定執行情況等。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