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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策法規科發布時間:2020-04-02
|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子項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檢查方式 | 檢查內容 | 備注 | |
| 1 | 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十四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二條 | 隨機抽查 | (一)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 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 |||
| 2 | 對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 市民政局 | 《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8日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三十四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 隨機抽查 | (一)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 (二)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三)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四)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五)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八)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九)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 |||
| 3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 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九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七條 | 隨機抽查 |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三)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 | |||
| 4 | 按照實施許可權限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市民政局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 隨機抽查 | 依法對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 |||
| 5 | 公墓建設和經營活動監督檢查 | 市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 第三條;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8月25日民事發〔1992〕第24號)第六條 | 隨機抽查 | 公墓經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證照是否齊全有效、是否存在炒買炒賣等違規經營現象、是否存在違規預售現象、是否違反公墓建設標準、是否違規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內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