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頁面: 首頁?>?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改革專欄?>? 制度建設?>?
來源:政策法規科發布時間:2023-11-01
局機關各科室、市民政綜合執法大隊、市救助管理站:
《衡陽市民政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已經局黨委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衡陽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6日
衡陽市民政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
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23號)和《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衡陽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衡政發〔2019〕14號)精神,經局黨委研究同意,現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統稱"三項制度"),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各單位(科室)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征用、其他行政權力等行為時執行"三項制度",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整體大幅提升,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二、工作任務
(一)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1.落實執法公示責任。各單位(科室)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采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準、格式。及時通過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及衡陽市民政局門戶網站、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向社會依法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
2.強化事前公開。各單位(科室)要完成以下事前公開事項:
(1)行政執法人員信息要全部錄入全省行政執法信息管理系統和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
(2)要在單位公示欄中準確公開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人員(照片、執法證編號)、職責、權限、依據、程序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3)編制、公開單位服務指南、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和執法流程圖應當經合法性審核后,匯編成冊報同級司法局備案,并在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公示。
行政審批服務科要在政務服務窗口規范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審批流程圖、查詢方式、咨詢服務、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3.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公示以下信息:
(1)主動亮明執法人員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或經備案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并依法及時準確進行文字記錄。
(2)執法過程中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規定,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并及時記錄。
4.加強事后公開。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單位(科室)要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單位、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信息。各單位(科室)的行政執法信息要通過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公示。
(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1.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責任。各單位(科室)在執法時要通過文字、音像(執法記錄儀、攝像機、照相機等)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記錄。各單位(科室)在執法時要通過執法文書記錄執法過程,原則上統一使用市司法局制定的行政執法參考文本,但也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統一適用的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并報同級司法局備案。在制定的執法決定文書格式文本上充分體現執法決定說明理由的要求,指引執法人員加強執法決定說理,說理應當對證據采信理由、依據選擇理由和決定裁量理由三個方面進行充分說明。
3.規范音像記錄。
(1)合理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市民政執法大隊、市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執法實際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視頻監控等音像記錄設備和相關音像資料采集存儲設備。原則上,每個單位必須配備一間帶有視頻監控錄音錄像功能的聽證詢問室,并保證每5名執法人員至少配備一臺執法記錄儀。
(2)明確音像記錄范圍。各單位(科室)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對查封扣押財產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必須進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3)加強音像記錄管理。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執法音像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執法音像記錄的設備配備、使用規則、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監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執法行為用語指引,指導執法人員規范文明開展音像記錄。
4.嚴格記錄歸檔、發揮記錄作用。各單位(科室)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管理、記錄信息借調閱監督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明確案卷、音像保管員,安排專人負責,全面系統對案卷和音像資料歸檔保存,設立案卷檔案室或檔案柜對案卷、音像資料統一登記收集保存。
(三)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1.嚴格進行法制審核。各單位(科室)在作出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凡涉及重大執法決定的要提交局政策法規科審核,未經局政策法規科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2.明確審核機構。局政策法規科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市民政執法大隊、市救助管理站要明確機構、專人負責行政執法法制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機構、人員信息報送局政策法規科備案。
3.法制審核范圍。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征用、其他行政權力等行為時執行"三項制度"。衡陽市民政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附后)。
4.法制審核內容。按照國家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執法決定的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與證據、法律適用與裁量權基準運用以及法律文書規范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
5.法制審核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要求,進行法制審核。衡陽市民政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附后)。
6.法制審核責任。各單位(科室)主要負責人對其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局政策法規科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法制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件:
1.衡陽市民政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實施細則
2.衡陽市民政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
3.衡陽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4.衡陽市民政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略,已于2023年10月31日調整,詳見衡民發〔2023〕32號文件)
5.衡陽市民政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
6.衡陽市民政局行政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辦法
附件1:
衡陽市民政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行為,增強民政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行政執法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衡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規定,結合我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我局依法將行政執法的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依申請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將行政執法公示作為本局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進行組織協調、統籌推進,負責本局行政執法公示信息在衡陽市民政局門戶網站和衡陽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發布。
民政事務中心負責為行政執法公示提供平臺建設維護、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等方面的技術支持。
行政審批科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公示發布工作。
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具體實施。
政策法規科負責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構公示職責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機構執法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和更正、更新工作。
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審核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批準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未經審查同意不得公開。
第二章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
第六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執法主體、職責、人員、依據、權限、程序、救濟渠道、監督投訴方式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事前公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與職責。主動公開機構設置、具體職責權限、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其中職責權限公示信息包括地域管轄權限和級別管轄權限等內容。
(二)執法人員。主動公開執法人員的姓名、單位及所在機構、職務、執法證件編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
(三)執法依據。主動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
(四)執法權限。主動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事項清單,對執法事項的項目名稱、執法主體、承辦機構、設定依據、執法對象、辦結時限等內容予以明確。
(五)執法程序。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流程圖,公開行政審批服務指南及行政服務工作規范。
(六)救濟途徑。主動公開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投訴方式。主動公開接受舉報的監督投訴電話、電子郵箱、受理部門或機構、地址、郵編及受理反饋程序等信息。
第八條 因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或者出現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執法公示職責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九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在公示前,應當經政策法規科審核;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布前應當征求保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從事調查取證、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實與理由、執法依據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其中對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送達相關文書。
第十二條 在政務中心等辦公場所提供辦事服務的,應當擺放工作人員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內部辦理機構;
(二)工作人員姓名、職務;
(三)服務事項申辦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表格下載方式;
(四)辦理流程、時限、進度查詢方式;
(五)辦公時間、辦公電話;
(六)其它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條 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討論記錄、審核審批流程記錄,以及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信息,不予公開。
第四章 行政執法事后公開
第十四條 應當在衡陽市民政局行政執法公示平臺主動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及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信息。
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項信息,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含有本細則第十四條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其中可以公開的信息。
第十六條 公開的行政檢查結果信息,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結論及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信息,應當包括行政執法決定書編號、執行主體、執行對象、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十八條 依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自行政執法事項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事后公開的信息在本級政府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上保留5年。已經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出現被依法撤銷、變更等情形的,由執法公示職責機構在前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開變更后的行政執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說明。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辦公室、政策法規科、機關紀委應加強民政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考核評價,通過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重點加強對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及時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的日常評估和考核,并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和考核依據,納入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市局予以更正,由執法公示職責機構在市局收到其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及時更正將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影響或損失的,執法公示職責機構應當在市局收到其請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各執法公示職責機構不按規定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情節、后果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衡陽市民政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政行政執法全過程信息的記錄、保存、管理和使用,規范和監督民政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衡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規定,結合我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根據民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構對行政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所有執法環節進行文字記錄、電子記錄、音像記錄的活動。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及時、關聯原則。
第四條 文字記錄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進行的記錄。音像記錄是指以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實施全過程記錄。
第五條 政策法規科負責對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4小時內補報。
第七條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記錄應由民政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條 具有行政強制權的民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通過制作法定文書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審查文字記錄應載明法制機構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十三條 依法須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文字記錄送達情況,留存行政執法文書的副本和送達憑證。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記錄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時間和地點、2名以上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員等。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記錄留置事由、留置地點和時間、送達人等,并同時采用錄像方式全過程不間斷記錄留置送達情況。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郵政特快專遞方式,記錄郵寄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名稱與文號,并留存郵寄送達的憑證、回執等。
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記錄委托或轉交的原因、送達人情況、簽收情況等內容。
采取公告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張貼公告方式送達的,還應當采取照相或錄像方式記錄送達情況。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對催告情況、申請情況、強制執行結果等內容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六條 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
第十七條 應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復制使用,依法應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三章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具體規定
第一節 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的操作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流程實行全程電子記錄,內部受理審核記錄與申請人申請文字材料共同附卷,行政許可檔案文字記錄經電子掃描后存檔。
第二十一條 行政許可實行一審一核、形式審查、當場核準為基本原則。其相關業務進駐市政府政務中心,按政務中心要求實現全過程全音像記錄。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許可要求的,受理人員應按要求制作書面一次性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和要求。
受理人員駁回申請的,應當出具書面的駁回通知書,說明駁回的法律依據、申請人權利、救濟途徑,并按要求送達申請人,受理人員應搜集、留存必要的證據材料。
核準人員做出不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的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的法律依據、申請人權利、救濟途徑,并按要求送達申請人,核準人員應搜集、留存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認為確須對申請人申請事項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應由許可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核實,執法人員應事先書面告知申請人需核實的事項、理由、依據、時間。核查完結后應出具書面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載明核查執法人員基本情況、申請人基本情況,核查起始時間、地點、事項、核實結論、是否準予通過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許可執法機構應及時告知法制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聽證的規定處理。
第二節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實行全程文字記錄,重點執法環節應使用音像記錄。
音像記錄應符合本細則及《衡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設施設備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構立案后調查程序應根據不同的場景采取文字、音像、影像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搜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對重大處罰案件,提交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按《衡陽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操作細則》等要求處理。集體決定應形成文字材料附卷。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說明違法事實、證據材料經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定性依據,處罰依據、自由裁量基準應完整引述條款內容,充分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同時處罰決定書應有充分的說理性。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行政處罰公示要求制做行政處罰公示文本,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不予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記錄不予處罰的理由、依據,經辦案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予以銷案。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案卷應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統一管理保存。
第三節 行政強制全過程記錄的操作
第三十條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使用音像記錄、文字記錄。
第三十一條 強制措施實施前應提交本細則規定的制式表格,記錄執法人員信息、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說明強制措施的必要性,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報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
第四節 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的操作
第三十三條 開展行政檢查以"雙隨機"檢查方式為主、同時開展法律法規授權的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等。實施檢查應當進行文字記錄,按規定使用電子、音像記錄。重點記錄檢查的起動、檢查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四條 建立動態管理的"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記錄檢查項目、檢查主體、檢查依據、檢查內容。
第三十五條 開展"雙隨機"檢查的,抽取檢查對象及檢查執法人員的過程應有文字記錄,記錄抽取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第三方在場人員。雙隨機的抽取過程應同時采取音像記錄。
第三十六條 開展"雙隨機"檢查的,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核查和現場檢查方式,執法人員填制《執法檢查表》,載明檢查事項、檢查機關、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結果等。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將行政執法機構建立、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等措施;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報政府法制機構吊銷行政執法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記錄的;
(二)故意毀損、刪除、篡改執法記錄的;
(三)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四)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五)違反本細則其他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之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衡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衡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3:
衡陽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衡陽市民政局作出的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市局結合所擔負行政執法責任的執法類別、執法層級、本市實情、涉及金額,以及對國家、社會、行政相對人的影響等因素,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范圍,制定以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一)清單附后。
(二)其它(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認為有必要列入重大執法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局政策法規科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未經政策法規科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不得作出。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由政策法規科與法制審核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開展初審、復審。必要時聽取法律顧問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意見。
第六條 重大執法決定作出前,由承辦機構的負責人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并出具初審文書后,承辦機構將相關材料報政策法規科審核。
第七條 負責執法事項的承辦機構向政策法規科報送行政執法處理意見,應當在執法期限屆滿10個工作日前報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來源和立案審批情況;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調查取證情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或專家論證意見等,經過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
(四)行政執法程序的遵循情況及相關記錄;
(五)行政執法決定代擬稿,相關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六)涉及行政裁量權的,提交行政裁量權基準及理由說明;
(七)其他相關材料。
承辦機構送報材料不齊備的,政策法規科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交。承辦機構補充材料后仍不齊備的,政策法規科不予受理。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 是否在本機關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二) 執法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
(三) 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 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五) 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是否準確;
(六) 行政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七) 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
(八) 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可以調閱相關資料,并向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等核實情況。
第十條 政策法規科對執法承辦機構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
(一)執法承辦機構的處理意見經審核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報批意見;
(二)超出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見;
(三)定性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準確、行政裁量權運用不當的,提出變更或補充意見;
(四)行政程序違法的,提出補正或終止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終止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補充或更正意見。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科收到執法承辦機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情況緊急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列審核期限自執法承辦機構提交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計算。政策法規科將處理意見提交專家論證的期限不計算在內;政策法規科向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核實情況期限不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政策法規科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執法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本機構歸檔。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由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審核后,由業務承辦機構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或者提交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外聘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審核的,應當提交書面意見。政策法規科應當對法律顧問提交的書面意見進行復核,在此基礎上形成政策法規科的正式審核意見。
業務承辦機構對政策法規科出具的審核意見不贊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負責人申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經過專家論證后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的,提交本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專家論證會的組成形式和成員、議事規則根據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另行發文確定,專家論證會尚未成立之前,直接提交本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政策法規科可以會同機關紀委采取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等措施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行政執法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執法承辦機構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審核材料時,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故意拖延報送材料的;
(二)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材料時,不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出具意見,或者因故意、重大過失出具錯誤意見的。
機關負責人未經法制審核或者不采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擅自批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因此造成辦案錯誤或者引發國家賠償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附件6:
衡陽市民政局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政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管理相對人和民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民政執法記錄儀在民政執法中的效能,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政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音、錄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記錄民政執法管理過程的便攜式設備。
執法部門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民政執法人員是指取得民政行政執法證件具有民政行政執法資格的民政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民政執法記錄儀數據管理終端器,并從工作實際出發,合理配備民政執法記錄儀數量。
第四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為民政執法工作專用,嚴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必須經民政執法人員所在的部門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使用情況需登記臺賬備查(詳見附件一)。
第六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記入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執法單位或部門應當對執法記錄儀進行統一存放,并指定專人管理。在日常使用中實行"誰佩戴,誰負責"的原則,使用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和本辦法操作民政執法記錄儀。
第七條 執法記錄儀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執法儀進行核查、檢測,確定執法儀的正常使用情況。
第八條 民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前,應當做好民政執法記錄儀使用前的檢查工作,確保執法記錄儀無故障,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的儲存空間,并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保證民政執法記錄儀的正常使用。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第九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民政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記錄。
第十條 民政執法人員在民政行政執法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本次民政行政執法將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民政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民政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注意言語文明禮貌,行為合法規范;按照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執法。
第十二條 使用民政執法記錄儀進行音像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如地點、涉案人員、相關物證等;
(二)民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言行舉止,及當事人的體貌特征;
(三)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采取強制措施現場情況及文書送達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具體錄制內容詳見《衡陽市民政局執法全過程一覽表》。
第十三條 民政執法人員連續進行多個執法環節的,可以使用民政執法記錄儀連續記錄;在不同地點、時間,進行同一執法環節的,可以使用民政執法記錄儀斷續記錄。
第十四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開始記錄后,除本辦法第十
三條規定事項外,不得斷續記錄,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不得進行任意刪改和編輯。
現場執法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音像記錄應當至當事人核對相應筆錄、文書并簽字確認后結束。停止執法記錄儀錄像功能前,民政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本次執法結束,感謝您的配合。"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的使用人員負責民政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維護,要求按照規定做好民政執法記錄儀的保管和養護,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民政執法記錄儀的損壞。
第十七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因故障或損壞不能使用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聯系管理人員安排維修。
第十八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由指定的民政執法人員專用,執法記錄導出時必須使用用戶口令或指紋驗證。
第十九條 民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后,將現場執法音像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等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導出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二十四小時內導出保存。記錄信息導出后自動清空執法記錄儀內存,防止隨意存儲傳播音像記錄信息。
第二十條 民政執法記錄未經批準,不得越權查閱;單位授權人員、法制部門負責人、處罰部門負責人可以查詢和調閱執法記錄的信息資料;民政執法人員可以查詢本人民政執法活動的信息資料;其他民政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執法記錄的,須提交書面申請,注明申請事由、事項、時間、申請人,經處罰部門主管領導批準,方可查閱。
第二十一條 公安、法院等職能單位需要調閱、復制現場執法音像資料,由單位負責人批準;上級民政機關和單位內部機構需要調閱、復制現場執法音像資料,由處罰部門主管領導批準;批準后由管理員統一辦理,填寫《調閱、復制音像資料登記表》(詳細見附件二)。
第二十二條 民政執法記錄管理平臺具有防復制、防截屏的功能,查閱執法記錄的,嚴禁私自攝錄。
第二十三條 執法部門應建立執法記錄儀使用檔案(詳細見附件一),使用執法記錄儀應按照部門名稱、執法記錄儀編號、民政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等項目分別填寫,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由執法部門長期保存民政執法記錄;
(一)當事人對民政執法管理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民政執法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民政執法管理人員的;
(三)涉及聽證、復議、訴訟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五條 政策法規科定期對民政執法人員佩戴、使用、管理執法記錄儀情況及記錄的音像資料進行抽查;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將檢查情況納入績效考評。
第二十六條 民政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及執法記錄管理平臺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使用民政執法記錄儀進行執法記錄過程中無故中斷記錄,或者不按規定進行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音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
(四)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民政執法管理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存儲設備;
(六)外借或拆卸民政執法記錄儀;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衡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陽市民政局位執法記錄儀管理員名冊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序號 | 管理員姓名 | 管理員所屬部門 | 管理執法儀數量 | 聯系電話 | 入職時間 |
衡陽市民政局執法記錄儀使用檔案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填報人:
序號 | 單位(部門)名稱 | 執法記錄儀編號 | 使用人 | 批準人 | 領用時間 | 交回時間 | 備注 |
|
|
|
| ||||
|
|
|
| ||||
|
|
|
|
說明:1.本登記簿由執法單位管理員填寫;
2. 執法儀管理員發放執法記錄儀及定期核查時,應填制本表備查 ;
3.本登記簿規格為A4橫式。
衡陽市民政局調閱、復制視音頻資料登記表
序號 | 時間 | 調閱、復制人 | 審批人 | 管理員 | 調閱、復制內容簡要 | 事由 | ||
姓名 | 單位 | 聯系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1.本登記簿由執法單位管理員填寫;
2. 調閱、復制內容簡要填寫視音頻資料的時間、執法人員和內容
3.本登記簿規格為A4橫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