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衡陽市民政局發(fā)布時間:2021-11-12
以案釋法——離異后對子女是否可以不用承擔撫養(yǎng)義務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民事訴訟
案例報送單位: 衡陽市民政局
檢索主題詞: 以案釋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離異后對子女是否可以不用承擔撫養(yǎng)義務
【案情簡介】
方某和李某于****年離婚,離婚前育有一兒子,兒子歸方某撫養(yǎng)。離婚后,李某在某企業(yè)上班,月收入2500元,至今單身未再嫁。****年,方某因意外死亡,兒子12歲,上小學。方某弟弟替方某兒子申請低保。
【調查與處理】
方某兒子是否符合低保,引起了較大的爭議:一方認為方某兒子歸方某撫養(yǎng),其死亡后,其兒子孤苦一人,如果不納入低保,該由誰去撫養(yǎng)。另一方認為方某雖然死亡,但李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撫養(yǎng)小方的能力,不應該納入低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李某應撫養(yǎng)其兒子小方,根據(jù)李某的收入計算,人均月收入為1250元,不符合低保標準。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典型意義】
大多數(shù)人認為離婚之后,子女判給或協(xié)議定給哪方,那方就應該撫養(yǎng)子女,另一方面可以完全不承擔撫養(yǎng)和教育義務,這種思想嚴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今后工作,應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宣傳,在充分履行家庭責任的基礎上再給予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