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背景
2019年12月18日,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暫停執行關于興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距離規定,組織開展興辦上述所列場所選址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選址。我廳根據這一要求,于2020年8月24日制定發布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湘農發〔2020〕42號),目前已實施了近5年,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在此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相繼進行了修訂,其中,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評估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我省工作實際,我們在原有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依照《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規定,組織制定了《湖南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22條,并附2個附表,主要內容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實施部門和評估程序及具體要求等。
(一)關于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關于適用范圍。《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距離的評估。
(三)關于實施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距離評估工作。選址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的,由所涉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成聯合評估專家組進行評估,或由其共同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專家組進行評估。
(四)關于評估程序。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在施工前,需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選址需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受理后,對于滿足設定距離要求的場所無需評估,直接確認選址;對于未滿足設定距離要求的場所,組織評估專家組采用書面資料審查和現場勘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估,并根據專家組評估情況,作出“確認選址”或“不予確認”的意見。
(五)關于評估結果有效期。選址評估作為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確認選址結果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內未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應重新提交選址評估需求。
(六)關于變更場址或經營范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變更場址和經營范圍的,應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受理后應當重新組織選址評估。
三、《辦法》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辦法》根據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效期為5年,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30年12月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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