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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2026版) |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實施層級)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 1 | 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2022年2月8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鼓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綜合協調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事務中心、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納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單的相關企業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 | 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26年修訂)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自然保護區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自然生態保護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各類自然保護區內涉嫌違法建設的企業 |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 | 對各級各類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2年6月1日施行) 第五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擬定、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2.《風景名勝區條例》(2026年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3.《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2020年修正)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森林風景資源普查,編制和實施全省森林公園發展規劃,采取措施推動森林公園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公園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自然生態保護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除自然保護區)內涉嫌違法建設的企業 |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 | 對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2025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以下稱環境監測服務機構)進行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4.《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2023年修正) 第七條 湘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湘江保護的有關工作。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1.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監督檢查 2.達標排放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 |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條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2《湖南省城鎮污水管網建設運行管理若干規定》(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城鎮污水管網以及污水收集、輸送、處理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 達標排放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6 | 對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5號,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 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流域內入河排污口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單位。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2.《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5年5月1日施行) 第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并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入河湖排污口開展排查、監測、溯源和整治。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排污企業) | 1.設置審批或登記情況監督檢查 2.排查整治情況監督檢查 3.規范化建設情況監督檢查 4.達標排放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7 |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有關流域、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23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有關流域、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發現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應當根據相應情況及時制止和查處。 飲用水水源水質達不到國家規定水質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有關區域的排污單位依法采取停產、限產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確保飲用水安全。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治理。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有關流域、區域內污染物排放企業 | 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包括:1.污染源整治的監督檢查; 2.規范化建設的監督檢查; 3.水質達標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8 | 對長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和職責分工,對長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2.《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洞庭湖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對湖區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等實施聯合執法。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在長江流域內進行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 1、污染長江流域環境的監督檢查 2、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的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9 | 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2025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以下稱環境監測服務機構)進行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4.《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修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環境信用管理、排污許可管理、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等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布。 5.《湖南省重污染天氣防治若干規定》(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重污染天氣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污染天氣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6.《湖南省秸稈綜合利用若干規定》(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相關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規定事項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0 | 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實施檢查的部門、人員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2025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以下稱環境監測服務機構)進行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衡陽市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排放噪聲的企業和其他經營者 | 1.是否按要求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排污許可的監督檢查 2.提供噪聲排放限值及自行檢測要求的監測報告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1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衡陽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中心、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經營主體) | 1.對是否未經檢驗(監測)直接出具檢驗(監測)數據和結果的監督檢查 2.對是否篡改、偽造、編造原始數據出具檢驗(監測)數據和結果的監督檢查 3.對檢驗(監測)結果是否與原始數據不一致且無法溯源的監督檢查 4.對是否出具虛假數據、結果或報告,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省相關規范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2 | 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維修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衡陽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中心、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機動車維修企業 | 是否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3 | 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修正) 第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節能環保型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推廣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衡陽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中心、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 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4 | 對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2.《湖南省重污染天氣防治若干規定》(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衡陽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中心、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在用機動車 | 重點檢查重型柴油貨車OBD屏蔽、刷機、尾氣后處理裝置簒改、不規范使用尿素以及尾氣抽測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5 | 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24年5月1日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采取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查詢、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事務中心、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企業) |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6 |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第38號,2025年修訂)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等有關部門有權依法對進出口單位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檢查機關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的企業 |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7 | 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與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真實性、合規性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令第31號,2023年10月19日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款 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從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的機構(以下簡稱審定與核查機構)及其審定與核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督促地方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開展監督檢查,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和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與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真實性、合規性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提出的公眾舉報,查處違法行為。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配合開展現場檢查。 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監督檢查方面的技術支撐。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主體) |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8 | 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2021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條第二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并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并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監督檢查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按程序報生態環境部。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溫室氣體和碳重點排放企業 | 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9 | 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防止其發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2.《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2018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3.《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令第46號,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4.《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2017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2.安全利用類及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3.曾從事相關行業企業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 ; 4.生活垃圾填埋場(含已封場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營維護單位。 | 1.企業自行監測情況 2.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情況 3.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等情況 4.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和建設用地落實調查、風險評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措施等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0 | 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監督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利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有關種植大戶和企業 | 不定期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1 | 對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地下水管理條例》(2021年1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1.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經營主體; 2.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 配合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2 | 對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政檢查(涉及行政許可檢查除外)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第六條第(四)項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4.《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3號,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轉移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 5.《湖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2022年修正) 第三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企業和其他經營者 | 1.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經營單位開展規范化環境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2.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環境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3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2.《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2008年2月1日施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3號,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環境監管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4 | 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九十條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醫療廢物產生(私立醫院)、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企業 | 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環境監管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5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2號,2006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管轄范圍內的實驗室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并反饋被檢查單位。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大氣生態環境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私立醫院、企業) | 對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6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2019年6月1日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中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7 | 對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6號,2022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在環境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滲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跡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阻止污染物泄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修復等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滲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跡象的,應當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土壤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尾礦庫運營、管理的企業 | 對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環境風險管控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8 | 對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核設施、鈾(釷)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和部位進行檢查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2.《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年修訂)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書面的現場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由檢查人員簽字或檢查單位蓋章后交被檢查單位,并由被檢查單位存檔備案。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依法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接受委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全市范圍內所有核技術利用的企業、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的企業 | 1.被檢查單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2.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情況 3.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與措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4.《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數據更新維護情況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9 | 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條第一款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三款 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已批準或者備案的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情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通報設計、制造單位所在地和運輸途經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2.《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2016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 對一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啟運前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托運人的運輸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運輸頻次比較高、運輸活動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原則上檢查頻次每月不少于一次;對二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抽查,原則上檢查頻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對三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抽查,原則上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放射性物品運輸相關的企業 | 1.被檢查單位企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2.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情況 3.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與措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0 | 對排放電磁輻射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款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全市范圍內排放電磁輻射污染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被檢查單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情況、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與措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1 | 對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2號,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重點或簡化管理的排污企業 | 排污許可證質量、排污許可證與現場一致性、排污許可要求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2 | 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對建設單位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根據監督檢查認定的事實,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構成行政違法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構成環境侵權的,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三)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核與輻射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相關項目建設企業、環評文件技術企業、環評文件編制人員 | 環評文件及批文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管理要求等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是否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 建設項目是否存在降級管理或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的問題。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3 | 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規劃環評文件技術企業、規劃環評文件編制人員 | 核查相關規劃環評文件、審查意見提出的環保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落實情況和落實過程中產生的不良影響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4 |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2019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監督檢查和編制質量問題查處,并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定期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通過抽查的方式,開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相關情況進行抽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核與輻射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相關項目建設企業、環評編制企業、環評編制人員、項目環評文件。 |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質量開展技術復核,對發現一般質量問題進行通報并作失信記分。對嚴重質量問題移交執法機構查處。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5 | 對環境監測質量的審核和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2007年9月1日施行) 第十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監測科、核與輻射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排污企業 | 排污單位環境監測質量的審核檢查,包括排污單位是否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環境監測,是否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對環境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6 | 對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進行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 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 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2025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以下稱環境監測服務機構)進行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監測科、核與輻射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 | 全市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對監測數據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情形進行判定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7 | 對生態環境統計的監督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9號,2023年1月18日施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遵守、執行生態環境統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情況; (三)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生態環境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監測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對象的企業 | 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對象的監督檢查,包括調查表是否按照規范填報,調查表數據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調查表數據質量情況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8 |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對建設單位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根據監督檢查認定的事實,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構成行政違法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構成環境侵權的,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三)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核與輻射管理科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的企業 | 1.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9 |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的監督檢查;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四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2012年4月1日施行) 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 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的權限劃分,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3.《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條第(三)項 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衡陽市環境信息中心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重點排污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數據監測異常。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0 | 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2015年6月5日施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 衡陽市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 | 環境風險防范情況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1 | 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2025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以下稱環境監測服務機構)進行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4.《衡陽市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2019 年3月1日施行) 第四條第一款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進行統一監督管理,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環保臺賬,加強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開展環境監管執法檢查和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生態環境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全市畜禽規模養殖場的經營主體 | 重點檢查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與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建設運營情況、糞污收集儲存轉運情況、糞污綜合利用情況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2 | 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修訂)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科技與財務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 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進行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3 | 對拆船單位的拆船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拆船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并主管港區水域外的岸邊拆船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第六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在主管本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確定水域的拆船環境保護工作時,簡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 第七條 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有權對拆船單位的拆船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 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相關業務科室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拆船單位 | 對拆船單位的拆船活動進行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4 | 對企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場所等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202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能夠聯合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鼓勵通過非現場檢查、使用非接觸式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對企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場所等進行現場檢查的,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個人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查詢、檢查相關信息系統,查封涉嫌違法的相關設備、場所等,并可以開展現場監測。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監測科、核與輻射管理科、衡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 | 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 | 對企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場所等生態環境監測活動進行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市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說明: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嚴禁本系統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檢查對象多頭、重復檢查。 3.對于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并可以向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系電話: 0734-2892817 電子郵箱:307834821@qq.com)和衡陽市司法局(聯系電話:0734-8812578 電子郵箱: hysxzzfjd@163.com)舉報監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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