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司法局機構職能
機構名稱:衡陽市司法局
負責人:楊安定
機構地址:衡陽市高新開發區長豐大道43號
辦公時間:(秋冬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春夏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郵編:421001電話:0734—8439589傳真:0734—8192369
郵箱:hysfxx@163.com
網站地址:http://www.138563.com/sfj/
主要職能: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負責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負責跟蹤了解有關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征集法規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
(五)承辦市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后評估工作。負責協調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市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負責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規章清理工作。
(六)指導全市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登記工作。負責報送備案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負責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受理有關規范性文件違法審查申請。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含政府會議重大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論證說明。
(七)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承辦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最終裁決的有關行政復議事項。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市政府及本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有關民事及民事訴訟法律事務。承擔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擔統籌規劃全市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九)負責市屬監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刑罰執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管理衡州監獄。
(十)負責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管理市強制隔離戒毒所。
(十一)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審查、申報和證書發放等有關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法治對外合作工作。承擔市政府涉外協議等文件的法律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對外合作交流。承辦涉港澳臺的法律事務。
(十四)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五)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
(十六)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機要保密、文印收發、信訪接待、安全保衛、行政后勤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法治研究與督察室。開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建設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關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司法行政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和落實司法行政改革。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市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接受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方案的備案。負責機關的文字綜合、信息調研、宣傳報道等工作。
(三)立法科。負責立法工作。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負責市政府規章編纂工作,編輯市政府規章正式版本。承擔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草案起草、審查工作。承擔市政府規章解釋和具體應用問題的答復工作。負責相關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承辦規章清理和備案審查工作。
(四)監所工作管理科。監督檢查衡州監獄、市強制隔離戒毒所貫徹執行監獄戒毒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掌握監獄戒毒工作動態。協調處理監所的突發事件。督促承辦上級機關對監獄戒毒工作有關事項的指示、要求的落實工作。指導現代化的文明監所創建工作。
(五)社區矯正管理科(市社區矯正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愿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市幫教安置工作。
(六)行政復議與應訴科。負責承辦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最終裁決的有關行政復議事項,受市政府委托出庭應訴。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市政府及本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民事訴訟(含民商事仲裁)以及與之相關的法律事務。承辦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協調解決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問題。負責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
(八)規范性文件管理科。負責指導全市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查。承辦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工作。負責報送備案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負責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受理有關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審查申請。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負責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九)合同審查與法律事務科。負責市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根據市政府安排,在權限范圍內指導合同承辦部門開展市政府合同的談判、磋商、備案、履行、糾紛調處等相關工作。負責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含政府會議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或論證說明,承辦市政府和本局交辦的其他非訴法律事務。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本局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十)普法與依法治理科。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本局的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基層法治建設科(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公室)。負責擬訂保障人民群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征集法規規章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指導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
(十二)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負責規劃和推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工作。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工作。編制國家司法鑒定、公證和仲裁名冊并公告。指導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十三)律師工作科。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指導監督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衡辦事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四)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與對外合作交流科。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審核、報批和證書發放等有關工作。負責組織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統籌協調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負責辦理涉港澳臺法律事務。負責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外事工作。
(十五)裝備財務保障科。負責編制國省和市撥付的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及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等物資裝備。負責司法行政各專項補助資金的計劃分配。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與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負責本機關、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政治部(警務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干部科、人事警務科(警務督察科)、隊伍建設綜合指導科承擔。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