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衡府復決字〔2025〕131號
申請人:祝某。
被申請人:耒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衡陽市耒陽市金華南路208號。
法定代表人:周蕾,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復議申請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管轄范圍,是行政復議受理的條件之一。本案,申請人不服耒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行為申請復議,應當由耒陽市人民政府管轄,不屬于本機關的復議管轄范圍。同時,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耒府不受字(2025)XX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申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將已經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案件再次向本機關申請復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復議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祝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除前款規定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參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管轄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
(七)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