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衡府復決字〔2025〕135號
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衡陽市雁峰區蒸湘南路 29 號房地大廈 B 棟。
法定代表人:李逢丁,該中心主任。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告知書面受理住房公積金追繳申請的法定職責,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復議申請應當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本案中,申請人自述于2025年4月25日向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履行法定職責,要求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申請人的用人單位追繳住房公積金,截至復議申請當日被申請人未予以答復。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職責期限未作出具體的規定的情況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自述提出的履職申請均未達兩個月的法定處理期限,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黃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
(七)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