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衡府復決字〔2025〕136號
申請人:資某。
被申請人:耒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衡陽市耒陽市金陽東路1號。
法定代表人:尹立鑫,市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耒陽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復議申請應當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本案中,申請人自述于2025年5月19日通過郵寄方式向耒陽市人民政府申請履行法定職責,截至復議申請當日被申請人未予以答復。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自述于2025年5月19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履職申請,在未達兩個月的法定處理期限的情形下,申請人當天即以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本機關申請復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明顯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資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
(七)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