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衡府復決字〔2025〕119號
申請人:雷某。
被申請人: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青峰街54號。
法定代表人:唐震,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賀雪平,該局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周軼東,湖南湘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丁儀公司的食品安全問題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受理。被申請人依法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應的證據和依據。本機關于2025年5月22日組織聽證,申請人無故缺席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丁儀公司的食品安全問題不立案決定,并重新調查核實后回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2月25日在淘寶平臺營業執照"丁儀公司"開設的店鋪"丁儀食品專營店"支付4.8元購買"蘭花豆"1份。申請人認為該商品存在以次充好、黃曲霉素、二氧化硫殘留等食品問題,遂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告知,主要理由是:經執法人員核查,被舉報方丁儀公司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同批次"蘭花豆"的檢驗合格報告,因該批次"蘭花豆"已無庫存,申請人反映的以次充好問題,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資料。申請人不服該答復,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的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現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復議請求。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證據1、身份證明材料;證據2、購買憑證、產品實物圖片及快檢照片;證據3、12315網站截圖。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本案基本事實。2025年3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提交的尾號為444538舉報單,申請人在舉報單中陳述花4.8元購買了丁儀公司銷售的"蘭花豆"一份,認為該"蘭花豆"含大量黃曲霉素和二氧化硫,主訴事項"依法查處商家"。2025年3月17日,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其舉報已經受理,丁儀公司于次日提供了經營資質,涉案產品進貨單,涉案產品生產企業和委托銷售方的經營資質和產品檢驗證明,并出具了不予協調賠償的情況說明;二、被申請人依法處理了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認為,丁儀公司屬于食品流通的經營者,具備食品經營的資質,通過合法渠道進購食品進行銷售,能提供進貨單、委托方的經營資質和檢驗報告、生產廠家的生產資質和檢驗報告,履行了經營者應盡的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并無過錯,因此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25日通過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同時在尾號為444538的舉報單上予以回復。被申請人上述處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程序內容合法;三、申請人并非正常的消費者。經被申請人查詢,申請人多次通過12315平臺、郵寄等方式進行舉報,線上統計舉報1225次,其行為已經遠超出普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范疇。綜上,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舉報工單(尾號444538)及附件;證據2、丁儀公司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詢問筆錄;證據3、丁儀公司出具的說明、提供的涉案產品進貨單、委托方、生產企業登記證明及檢驗證明;證據4、工作平臺電話記錄;證據5、12315平臺投訴舉報信息截圖。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25日,申請人在淘寶平臺支付4.8元購買"蘭花豆"一份,銷售店鋪經營者為丁儀公司。申請人于2025年3月16日通過12315平臺進行舉報,舉報內容包括:1.產品拆包實物肉眼可見摻入較多黑褐色、黑變的蘭花豆,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形;2.通過快速測試含大量黃曲霉素、大量二氧化硫殘留。請求對上述食品問題進行查處。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經執法人員核查后認為被舉報方丁儀公司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被舉報生產日期為(LY20241223)的"蘭花豆"產品出廠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判斷符合標準要求,為合格產品。因該批次"蘭花豆"現已無庫存,對于申請人反映的以次充好等問題,還需進一步提供證據材料。綜合調查情況,被申請人決定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25日電話回復申請人,同月28日通過12315平臺再次回復。申請人對不予立案的回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遂成本案。
另查明: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已累計舉報1225次。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案涉不予立案答復并重新調查核實,其實質是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履職,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決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請人于2025年3月16日通過12315平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接收舉報后,依法開展了核查工作,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查驗了丁儀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案涉"蘭花豆"的進貨單和檢驗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查明丁儀公司已經盡到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產品來源合法的情況下,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25日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雷某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第二十條 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