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衡府復決字〔2025〕152號
申請人:何某。
被申請人: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湖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王敏,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祝家虎,該局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鐘輝,該局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請人依法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應的證據和依據。本機關于2025年7月21日組織聽證,申請人無故缺席聽證會,后其通過電話向本機關陳述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依法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5月15日通過掛號信XA40340874444向被申請人提出舉報案外人香江百貨銷售的食品涉嫌存在違法行為(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履職申請的事項為要求處理申請人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3日對申請人投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認為: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二、被申請人作出答復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申請人購買到標注"和田大棗"地理標志的產品,該產品外包裝顯著使用"和田大棗"字樣,但該產品未滿足地理標志的特定條件:1.產品實際生產地址為陜西省,不在《地理標志產品 和田大棗》規定的產區范圍內生產;2.未按照《地理標志產品 和田大棗DB65T 3461-2015》執行標準生產加工。被申請人認為香江百貨的產品和田大棗符合地理標志相關規定,與申請人無消費爭議而對投訴不予受理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程序違法。三、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的法定職權,且申請人未通過其他途徑要求解決此消費糾紛,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支付訂單和身份證明,僅買了一單符合生活所需。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撤銷。綜上,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證據1、身份證明材料;證據2、《履職申請書》及郵寄憑證;證據3、《關于申請人何某投訴"香江百貨"的回復》;證據4、購買憑證、產品實物圖片。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的線索依法進行了登記、審查、調查核實、告知處理結果,程序合法,已經履行法定職責。1.被申請人收到《履職申請書》后,投訴舉報科對案涉線索依法進行了登記,知識產權保護科進行了調查核實,并于2025年5月23日通過微信方式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2.被申請人接到線索后,對投訴內容進行了認真審核,要求香江百貨提供相應的資質材料。2025年5月21日至23日期間多次與申請人電話溝通,同月22日,香江百貨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二、涉案產品未在外包裝上突出宣傳"和田大棗"地理標志產品、也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人提供的產品證據僅顯示部分圖案和文字,并無地理標志產品宣傳用語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經與生產企業聯系并獲取完整產品包裝盒標識圖片后,確認包裝盒上并未宣傳"和田大棗"為地理標志產品,也未標注地理標志產品"和田大棗"專用標志,執行標準為"GB/T 5835(干制紅棗)"而非"DB65/T4197-2019",未構成誤導消費者。該商品包裝上標注的"和田大棗"僅為商品名稱,原料來源地確實為和田地區,屬于對產品產地的真實描述,未構成侵權;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和田大棗"未構成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也未誤導消費者,產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申請人投訴舉報的違法事實不成立。申請人購買案涉產品至今,申請人一直未聯系被投訴人協商解決,故認為二者之間不存在消費爭議。結合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頻繁(投訴110起,舉報76起),存在惡意投訴舉報并索取懲罰性賠償的行為,其行為具有反復性、營利性。繼申請人投訴舉報該商品后,案外人張某于同月以相同理由依據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的內容呈格式化、模板化。被申請人合理懷疑兩名投訴舉報人存在通謀消費后分別投訴舉報同一經營者的行為。申請人顯然不屬于因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普通消費者,其購買商品的主觀目的不是用于消費,而是為了獲取舉報獎勵、索取錢財。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存在不同投訴人通謀分別消費后分別投訴同一經營者,被申請人結合日常工作掌握情況和被投訴人提供材料,綜合判斷其屬于《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該投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四、申請人不具有復議主體資格,本案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本案申請人并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投訴舉報,因此不具有行政復議主體資格。綜上,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和田縣昆侖夢紅棗加工店營業執照、紅棗購銷合同;證據2、檢驗報告;證據3、香江百貨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陜西清澗人和仙棗業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商品代工合同;證據4、香江百貨出具的《有關香江百貨"精彩生活"和田大棗產地、執行標準說明》、陜西清澗人和仙棗業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關于"精彩生活"和田大棗執行標準說明》;證據5、何某、張某投訴舉報單及相關資料;證據6、何某在12315平臺投訴的統計情況截圖;證據7、被投訴舉報產品和田大棗的標簽平面圖、產品包裝圖;證據8、對申請人何某的回復。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5年5月2日,申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支付31.8元購買"和田大棗"一份。申請人于2025年5月15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香江百貨銷售的食品存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內容主要為:申請人購買的產品包裝強調宣傳"和田大棗","和田大棗"已經注冊地理標志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該產品沒有在和田地區生產,也沒有按照DB65T 4197—2019地理標志產品"和田大棗"執行標準生產加工,違法了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請求被申請人:1.處理消費爭議、依法組織調解;2.依法賠償;3.召回產品、查處、獎勵;4.告知案件處理結果。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經執法人員核查后認為案涉產品包裝盒未宣傳"和田大棗"地理標志產品,也未使用專用標志,執行標準為GB/T 5835而非DB65T 4197—2019,標注的"和田大棗"屬于對產品產地的真實描述,遂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對投訴事項不予受理,并于2025年5月23日書面回復申請人。申請人對該回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遂成本案。
另查明: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已累計投訴110起,舉報76起。案外人張某于2025年5月以相同理由對相同商品提出投訴舉報,投訴訴求也基本一致。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案涉不予受理答復并重新處理投訴舉報,其實質是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履職,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關于舉報,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決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請人接收舉報后,依法開展了核查工作,認為案涉產品未違反地理標志產品的相關規定,遂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關于投訴,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告知投訴人受理結果。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綜合判斷該投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并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結果,已經履行了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何某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
第十一條 存在投訴人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頻次明顯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短期內大量投訴;不同投訴人通謀分別消費后分別投訴同一經營者;投訴人惡意制造經營者侵權的虛假事實或者虛構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投訴人受雇于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訴;投訴人曾因敲詐勒索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日常工作掌握情況和被投訴人提供材料,綜合判斷是否屬于《投訴舉報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不予公示情形。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第十五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
(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