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衡府復終字〔2025〕187號
申請人:衡陽市某公司。
被申請人:衡陽市城市管理局。
住所:衡陽市長豐大道43號。
法定代表人:徐志毅,該局局長。
衡陽市某公司不服衡陽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衡城罰決字〔2025〕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于2025年6月2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機關于2025年8月20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三十日。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