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衡府復決字〔2025〕148號
申請人:資某。
被申請人:衡陽市財政局,住所地衡陽市華新開發區解放大道30號。
法定代表人:雷高飛,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廖鑫,該局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曾梓澗,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職責,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請人依法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應的證據和依據。本機關于2025年7月29日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稱:一、衡陽市財政局拒不履行職責,回避實質問題。1、被申請人2025年3月13日回復已承認款項來源于"耒陽市財政局撥付給各辦事處的協稅護稅工作經費"。該經費雖實行收支分開,但本質源于房產稅稅收額度,無稅收即無撥付款項。2、2025年4月21日回復稱訴求5"未見相關文件表述",但文件中"按入庫稅費額的40%比例撥付"、"按入庫稅費額的50%獎勵"即屬變相抽取。"抽取"詞義明確指提取或取出,若稱"瓜分"亦無法改變款項來源實質。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九條,行政許可收費須全額上繳國庫,禁止截留、私分或返還。耒陽市政府人員以房東欠稅為由封店,屬行政許可行為,所收稅費不得返還。而實際高達40%的經費及50%獎勵撥付給第三方,明顯違法。4、無任何法律、法規或財政部文件設立"協稅護稅工作經費"項目?!逗鲜《愂毡U限k法》(第261號、第310號)明確規定提供涉稅信息為法定義務,不得收費。5、被申請人以文字游戲否認事實,違背湖南省財政廳"依法依規處理"要求。對比2016年《耒政辦發〔2016〕39號》(10%比例撥付+30%額度外獎勵)與2019年《耒政辦發〔2019〕23號》(40%比例撥付+50%額度外獎勵),后者大幅提高撥付比例且未主動公開,涉嫌規避監督。二、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包庇違法行為。衡陽市財政局拒絕調查稅款挪用問題,持續為"協稅護稅"背書,構成嚴重瀆職。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據2、申請人向湖南省財政廳請求查處耒陽市稅收違法行為及湖南省財政廳告知申請人已交轉被申請人辦理的回復截圖;證據3、被申請人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證據4、被申請人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本案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申請人資某投訴耒陽市財政局"瓜分稅收款項"事項,經核查:1.稅收征收屬稅務機關職責,耒陽市財政局僅履行預算資金撥付義務;2.相關文件中"保障經費"從財政預算安排的"稅收征收經費"列支,屬不針對特定對象的資金保障規定,未直接影響申請人權利義務;3.該事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復議范圍。二、答復人已依法履行答復職責。證據顯示:1.2024年12月申請人通過湖南省人民政府互動交流平臺投訴,湖南省財政廳于2025年1月3日轉交衡陽市財政局;2.衡陽市財政局經調查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并郵寄送達;3.針對申請人二次投訴,于2025年4月21日再次答復并送達。程序合法,無瀆職行為。三、答復內容依據充分:1.調取文件證實:投訴依據的《耒政辦發〔2019〕23號》已被《耒政辦發〔2024〕38號》廢止;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及《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委托代征符合法律規定;3.依據《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實施方案》,對無違法線索的投訴未擴大調查范圍合法;4.答復人無權提供稅收數據(建議咨詢稅務部門);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保障經費"屬預算列支受人大監督,非財政局職權。四、申請人主張無依據。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湖南省人民政府互動交流平臺網站頁面截圖、湖南省財政廳《投訴事項轉辦函》(2024年12月23日)及附件;證據2、耒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城區私房出租、私房裝修、私人辦學相關稅費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耒政辦發〔2019〕23號)、耒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廢止〈耒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城區個人房屋及場地出租相關稅費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等五個文件的通知》(耒政辦發〔2024〕38號);證據3、《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實施方案》;證據4、衡陽市財政局《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2025年3月13日)、國內掛號信函收據、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單號查詢結果;證據5、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妥善處理投訴事項的函》(2025年4月16日)及附件;證據6、衡陽市財政局《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2025年4月21日)、國內掛號信函收據、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單號查詢結果。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6日,申請人通過湖南省人民政府互動交流平臺網站請求湖南省政府組織專班對耒陽市被瓜分的稅款進行調查、審計。2024年12月23日,湖南省財政廳作出《投訴事項轉辦函》,該函主要內容為:其收到申請人投訴耒陽市違規出臺稅收征收文件、瓜分房產稅投訴事項。現將該投訴事項轉至被申請人,請被申請人將答復意見報其審核后,于收到本函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依規答復申請人。2025年1月3日,湖南省財政廳回復申請人稱,已將申請人反映的相關事項轉交至衡陽市財政局,衡陽市財政局將依法依規進行辦理并向申請人回復辦理結果。2025年3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回復申請人,主要內容為:關于訴求1、2020年至今,耒陽市人民政府及五里牌街道辦事處歷經多次巡視巡察和審計監督,均未發現房產租賃相關稅費征收違法違規問題線索;關于訴求2、稅收征收經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即稅費收入全部解繳稅務機關上繳國庫,相關工作經費由財政從年度財政預算安排。耒陽市稅務局由耒陽市財政負擔的經費與耒陽市財政局撥付給各辦事處的協稅護稅工作經費不是重復安排。其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不服,向湖南省財政廳投訴被申請人未依法依規處理其投訴,湖南省財政廳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關于妥善處理投訴事項的函》,要求被申請人做好申請人的溝通解釋工作,并重新予以回復。2025年4月21日,被申請人再次作出《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回復申請人,主要內容為:關于訴求1、歷年累計收取的稅款、稅收征收經費建議向稅務部門咨詢;關于訴求2、此事項不屬于財政部門職責范圍,建議向稅務部門咨詢;關于訴求3、您已于近期向湖南省委第四巡視組舉報"耒陽雇傭流氓、欺凌個體工商戶瓜分稅款",其會給您的答復;關于訴求4、此事項不屬于財政部門職責范圍,建議向稅務部門咨詢;關于訴求5、從稅額中抽取經費,您反映情況與事實不相符。
2025年5月29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對其2024年12月6日投訴舉報的處理職責,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本機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通過湖南省人民政府互動交流平臺向行政機關提出對耒陽市瓜分稅款的查處請求,實質系行使公民監督權的行為。湖南省財政廳據此將被投訴事項轉交被申請人處理,系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職責的分配。被申請人根據上級機關要求開展調查、作出答復的行為,屬于履行內部交辦監督職責的行為。被申請人已按上級機關的要求兩次作出《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答復行為并未對申請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亦未對其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且屬已依法履行交辦、答復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資某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委托代征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代征人應根據《委托代征協議書》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征稅款手續費,不得從代征稅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稅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