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衡府復決字〔2025〕253號
申請人:資某。
被申請人:耒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耒陽市金陽東路1號。
法定代表人:尹立鑫,該市市長。
委托代理人:謝慧,耒陽市司法局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付志翔,耒陽市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受理。被申請人依法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應的證據和依據,本機關于2025年9月4日當面聽取雙方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并責令重作。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拒絕公開信息的理由是紀律處分屬于行政機關內部對公職人員的管理、懲戒行為,相關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該理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認為紀律處分屬于履行人事管理職能的行政行為,其決定文書依法屬于政府信息范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拒絕公開違反懲戒公示原則。公職人員紀律處分關乎公共利益與政府公信力,社會公眾享有法定知情權。申請人申請的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紀律處分決定,屬行政法調整范疇,黨政聯合發文也應依法公開。被申請人違反憲法基本原則。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證據1、身份證明材料;證據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證據3、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申請人于2025年7月18日通過耒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平臺申請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于同年8月1日作出案涉回復并郵寄送達,程序合法合規;二、案涉回復事實清楚,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一是申請人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根據該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紀律處分的文件并非被申請人制作,根據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由各級監察委員會依法作出,若涉及中共黨員,黨內紀律處分則由各級黨的紀委作出,無論是紀委還是監委,其性質都是專門的紀律或監察機關,并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行政機關,因此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制作主體不適格。二是即使該紀律處分文件完全由行政機關對內部公職人員作出,該信息也完全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內部事務信息,行政機關可以決定不予公開,即使如此,該信息也不由被申請人制作,不是適格的公開主體。綜上,被申請人的案涉答復內容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耒陽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平臺網頁截圖;證據2、依申請公開申請表;證據3、耒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簽呈表;證據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證據5、郵單詳情手機截圖;證據6、EMS郵件軌跡網頁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5年7月18日,申請人通過耒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平臺向被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申請信息為陳某、黃某等至少五人的紀律處分文件的完整書面決定。被申請人于同年8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并于同月6日向申請人郵寄。答復內容主要為"紀律處分屬于行政機關內部對公職人員的管理、懲戒行為,是黨內或行政監察部門的職責,其相關信息不屬于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故無法提供"。申請人對該答復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遂成本案。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答復是否內容適當、程序合法。從答復內容來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紀律處分文件是黨組織、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文件,既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也不是被申請人制作,被申請人據此作出案涉答復并無不當;從答復程序來看,申請人于2025年7月18日申請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于同年8月1日作出案涉答復并于同月6日郵寄,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耒陽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