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衡府復終字〔2026〕63號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衡陽市蒸湘區長湖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王敏,局長。
申請人楊某認為被申請人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投訴舉報處理職責,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一)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四)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六十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