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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情形 |
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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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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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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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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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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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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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
警告,并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6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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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罰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有較大影響的。 |
警告,并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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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情節嚴重,對審計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
警告,并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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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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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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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九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3.《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修訂后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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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200萬元以下。 |
責令改正,并視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6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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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罰 |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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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2年內又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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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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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個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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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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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3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下;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3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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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罰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30%以上5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30%以上5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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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50%以上,或者發生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50%以上,或者發生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或者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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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和個人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按照"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的處罰基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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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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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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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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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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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罰 |
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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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發生額在3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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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業和個人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按照"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處罰基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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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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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個人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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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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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獲益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非法使用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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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罰 |
獲益金額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非法使用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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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獲益金額在3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因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非法使用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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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業和個人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按照"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的處罰基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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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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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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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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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數量30份以下,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下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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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罰 |
數量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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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數量50份以上,涉及金額在3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或者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或者偽造、變造、買賣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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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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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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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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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有使用,未造成資金流失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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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罰 |
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主要用于單位公務開支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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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發生額300萬元以上,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揮霍浪費行為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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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網安備430408020000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