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審計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2017年3 月10 日)
編制說明:本年度報告根據(jù)國家、省、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編制,內(nèi)容包括:概述,主動公開,回應解讀情況,依申請公開,咨詢處理,行政復議,訴訟和申訴,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附表十一部分組成。本年度報告中所列的統(tǒng)計限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我市貫徹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湖南省政府服務規(guī)定》及《湖南省政府網(wǎng)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精神,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及效能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2016年,衡陽市審計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內(nèi)容、完善政府信息公開配套工作、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基礎性工作及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等方面取得了新的進展。主要開展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部署工作。市審計局領導高度重視《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政府網(wǎng)站信息內(nèi)容建設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了信息公開渠道和信息公開制度。
(二)加強輿論宣傳。市審計局以衡陽市黨政門戶網(wǎng)站、市審計局網(wǎng)站作為主要渠道,并充分發(fā)揮新聞媒體、報刊、簡報和設立公共查閱點等宣傳渠道的補充作用,及時公布我市審計相關信息。
(三)開展學習培訓。經(jīng)常性開展各類業(yè)務培訓和專業(yè)知識學習,并且將信息處理和信息公開作為常備項目之一。不斷增強業(yè)務人員的信息處理能力,有效提高信息公開的質(zhì)量和效率。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配套制度。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配套制度,有效為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提供有力依據(jù)。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一)公開的主要內(nèi)容。市審計局的計劃規(guī)劃、人事信息、法律法規(guī)、工作動態(tài)信息、部門預算、部門決算、財政預算執(zhí)行審計工作報告等。
(二)公開形式:
1、互聯(lián)網(wǎng):設有衡陽市審計局門戶網(wǎng);
2、公共查閱點:無;
3、政府公報:無;
4、新聞發(fā)布會:未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5、其它渠道:無。
三、回應解讀情況
(一)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shù)(不同方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計1次)。無;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回應解讀的情況:
1、參加或舉辦新聞發(fā)布會總次數(shù)(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新聞發(fā)布會次數(shù))。無;
2、政府網(wǎng)站在線訪談次數(shù):無。
3、政策解讀稿件發(fā)布數(shù)。無;
4、微博微信回應事件數(shù)。無;
5、其它方式回應事件數(shù)。無;
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無;
五、咨詢處理情況:無;
六、復議、訴訟和申訴情況:無;
七、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無;
八、機構建設和經(jīng)費保障情況:由審計技術科1名同志負責信息公開錄入工作,兼職信息員1名;
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和培訓情況:無。
十、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衡陽市審計局將按照市委、市政府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繼續(xù)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學習先進經(jīng)驗、夯實基礎工作、創(chuàng)新信息平臺(如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手段,在擴大公開內(nèi)容和范圍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
十一、附表
指 標 | 單位 | 數(shù)量 |
一、主動公開情況 | — |
|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相同信息計1條) | 條 | 212 |
其中:主動公開規(guī)范性文件數(shù) | 條 | 0 |
制發(fā)規(guī)范性文件總數(shù) | 件 | 0 |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 — | |
1.政府公報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0 |
2.政府網(wǎng)站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212 |
3.政務微博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0 |
4.政務微信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0 |
5.其他方式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0 |
二、回應解讀情況 | — | |
(一)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shù)(不同方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計1次) | 次 | 0 |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回應解讀的情況 | — | 0 |
1.參加或舉辦新聞發(fā)布會總次數(shù) | 次 | 0 |
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新聞發(fā)布會次數(shù) | 次 | 0 |
2.政府網(wǎng)站在線訪談次數(shù) | 次 | 0 |
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政府網(wǎng)站在線訪談次數(shù) | 次 | 0 |
3.政策解讀稿件發(fā)布數(shù)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應事件數(shù)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應事件數(shù) | 次 | 0 |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 — | |
(一)收到申請數(shù) | 件 | 0 |
1.當面申請數(shù) | 件 | |
2.傳真申請數(shù) | 件 | |
3.網(wǎng)絡申請數(shù) | 件 | |
4.信函申請數(shù) | 件 | |
(二)申請辦結數(shù) | 件 | 0 |
1.按時辦結數(shù) | 件 | |
2.延期辦結數(shù) | 件 | |
(三)申請答復數(shù) | 件 | 0 |
1.屬于已主動公開范圍數(shù) | 件 | |
2.同意公開答復數(shù) | 件 | |
3.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shù) | 件 | 0 |
4.不同意公開答復數(shù) | 件 | |
其中:涉及國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業(yè)秘密 | 件 | |
涉及個人隱私 | 件 | |
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 件 | |
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數(shù) | 件 | |
6.申請信息不存在數(shù)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shù) | 件 | |
8.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shù) | 件 | |
四、行政復議數(shù)量 | 件 | 0 |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shù) | 件 | |
(二)被依法糾錯數(shù)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數(shù) | 件 | |
五、行政訴訟數(shù)量 | 件 | 0 |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shù) | 件 | |
(二)被依法糾錯數(shù)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數(shù) | 件 | |
六、舉報投訴數(shù)量 | 件 | 2 |
七、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 | 萬元 | 0 |
八、機構建設和保障經(jīng)費情況 | — | |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門機構數(shù) | 個 | 2 |
(二)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數(shù) | 個 | |
(三)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shù) | 人 | 2 |
1.專職人員數(shù)(不包括政府公報及政府網(wǎng)站工作人員數(shù)) | 人 | 1 |
2.兼職人員數(shù)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開專項經(jīng)費(不包括用于政府公報編輯管理及政府網(wǎng)站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經(jīng)費) | 萬元 | |
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和培訓情況 | — | |
(一)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或?qū)n}會議數(shù) | 次 | |
(二)舉辦各類培訓班數(shù) | 次 | |
(三)接受培訓人員數(shù)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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