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衡政辦發﹝2017﹞23號)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衡陽市審計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重大審計處理決定。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衡陽市審計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局法規審理科對擬作出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應當經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范圍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擬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審計處罰決定;
(二)擬作出封存、暫停撥付與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審計決定;
(三)擬作出審計移送的處理決定;
(四)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問題處理處罰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省審計廳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五條 審計組提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辦理意見,經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復核后,報送法規審理科進行審核。報送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包括審計的依據、內容和時間,適用法律法規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
(四)被審計對象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的書面說明;
(五)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出具的審核、復核意見書,預算執行審計等大型項目還應提交牽頭業務部門的書面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七)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八)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
(九)法規審理科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法規審理科收到業務部門送審的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業務部門及時補充。
第七條 法規審理科審核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就有關事項與審計組及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溝通。
必要時,法規審理科可以參加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的會議,或者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第八條 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規審理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是否超越本機關執法權限;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
(四)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五)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法律文書制作是否規范;
(七)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審核過程中遇有復雜問題的,經局長同意后,法規審理科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九條 法規審理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認為符合本局執法權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或者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三)認為超越本局執法權限的,提出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審核意見。
法規審理科應當在提出的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條 法規審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交業務部門。情況復雜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業務部門對法規審理科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法規審理科復審。法規審理科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審意見交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對法規審理科的復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局審計業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法規審理科審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交由業務部門入卷歸檔。
第十三條 業務部門、法規審理科違反本規定,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追究。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文件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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