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規范審計執法人員的審計監督行為,促進審計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衡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衡政辦發〔2017〕22號),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
第三條 本操作細則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審計執法程序、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處理、審計歸檔的全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包括向被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文書、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情況、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審計證據、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文書送達回證、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主要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第四條 審計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審計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五條 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實施審計的過程、得出的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審計人員應及時收集審計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并歸檔。
第七條 審計記錄包括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項記錄。
第八條 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作出記錄。調查了解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調查了解情況;
(二)對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情況;
(三)確定的審計事項及其審計應對措施。
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主要記錄審計人員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執行審計措施的活動。
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一個審計事項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多份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事項名稱;
(三)審計過程和結論;
(四)審計人員姓名及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日期并簽名;
(五)審核人員姓名、審核意見及審核日期并簽名;
(六)索引號及頁碼;
(七)附件數量。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審計過程和結論主要包括:
(一)實施審計的主要步驟和方法;
(二)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三)審計認定的事實摘要;
(四)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審計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調查了解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取得證明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但應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審計人員簽名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條 審計事項比較復雜或者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分析,編制審計取證單,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采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資產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并影響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九條 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應當記載與審計項目相關并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下列管理事項:
(一)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請外部人員的相關情況;
(三)被審計單位承諾情況;
(四)征求被審計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及人員意見的情況、被審計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及人員反饋的意見及審計組的采納情況;
(五)審計組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和審計報告討論的過程及結論;
(六)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的復核情況和意見;
(七)審理機構對審計項目的審理情況和意見;
(八)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的審定過程和結論;
(九)審計人員未能遵守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約束性條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審計任務無法完成的原因及影響;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項。
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可以使用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機關內部審批文稿、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審理意見書或者其他書面形式。
第二十條 對容易引發爭議或影響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環節),應當進行全程不間斷的音像記錄。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審批后,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和擬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的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征求被審計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征求有關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對征求意見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審計組對采納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意見的情況和原因,或者上述單位或人員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四條 對被審計單位或者被調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應當起草審計決定書。
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或者涉嫌犯罪的事項,審計組應當起草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應當將實施審計的相關資料及結論性文書報送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復核,有關業務部門按規定復核后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應當將復核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連同書面復核意見,報送審理機構審理。審理機構審理后,應當出具審理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 審計項目完成審理后,應當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審計業務會議記錄以及形成的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應當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第二十八條 對于擬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聽證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聽證程序。
第二十九條 在審計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審計文書、送達回證、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會議記錄、照片等,以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其它文件材料,均應收集齊全,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 實施審計項目的審計組負責按要求完成審計項目的立卷歸檔工作,交局檔案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審計檔案的管理、利用、鑒定、銷毀、移交等工作參照《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審計署 、國家檔案局令 第10號)、《湖南省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辦法》(湘審發〔2013〕128號)等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操作細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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