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系統的行政工作,督促重點工作落實;負責文秘、綜合、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及對外接待、后勤服務、綜治維穩、文明城市創建等工作;負責受理來信來訪;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與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牽頭本行業、領域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擬訂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領域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審核相關規范性文件;監督機關和所屬單位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令;負責向社會公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擔行政執法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法律事務、辦理規范性文件備案等工作;指導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行政審批工作,推進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系統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負責普法教育及其相關工作。
(三)人事科。負責督查、督辦、落實局黨委決定的重要事項;負責指導、推動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系統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擬訂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系統人才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才隊伍建設及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人事檔案、專業技術檔案等管理工作;管理、指導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領域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業務培訓和相關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對外及港澳臺文化交流人員的政審;指導、管理市直藝術教育事業;負責全市體育職業證書的審核工作;指導社會藝術培訓,管理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科。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及核準、備案、年檢其他職權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咨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職能科室的溝通協調,并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承擔市旅游年票發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共文化旅游服務科。負責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事業的管理,擬訂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服務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實施文化公共服務的重大公益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指導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免費開放工作,完善公共服務長效保障機制建設。
(六)文化藝術科。擬訂全市文學、戲曲、戲劇、音樂、舞蹈、雜技、美術、書法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市級水準及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協調、指導、管理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等重大藝術活動。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科。擬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和宣傳工作;承辦國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組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民俗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
(八)產業規劃發展科。負責擬訂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的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產業宏觀管理和經濟活動;負責擬訂全市體育彩票發行計劃、工作部署,落實體育彩票發行政策和措施;負責對所屬單位的產業開發和經營活動進行管理;負責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產業的綜合統計調查工作;管理、指導全市非公有性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產業機構;負責全市旅游資質單位的報批和規范化管理工作。
(九)資源開發與全域旅游推進科(紅色旅游指導科)。承擔全市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全市重點旅游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游、休閑度假旅游發展;指導文化和旅游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承擔紅色旅游相關工作。
(十)市場管理與執法監督科。擬定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市場管理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對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管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和體育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全市旅游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游市場、旅游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指導、監督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十一)旅游質量監督科。受理旅游質量投訴、舉報,負責全市旅游投訴情況統計;負責旅游市場檢查及其質量監督工作,規范旅游經營活動;負責出國(境)旅游的規范管理工作;負責旅游保險工作,承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理賠案的有關工作。
(十二)廣播電視管理科。擬訂全市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負責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體系的建立,指導、監督全市各播出單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對全市廣播電視市場進行監管;組織審查國產電視劇、對外合拍影視劇(含動畫片)及需要審查的進口節目的內容;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技術保障; 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運行維護工作;協調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響”“戶戶通”、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科技科(融合發展科)。擬訂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裝備技術提升;監督管理全市網絡視聽節目、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審核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 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整合發展。
(十四)推廣傳播和交流合作科(宣傳信息科)。擬定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對外宣傳推廣與交流合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廣播電視、體育整體形象對外宣傳推廣工作;統籌指導全市對外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體育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協調跨地區宣傳推廣和交流合作活動;組織全市大型文化、旅游、廣播電視節會對外交流活動;負責局機關信息工作和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對外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管理。
(十五)競賽訓練科。擬訂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競技運動項目設置、布局和分類管理;負責擬訂全市綜合性運動會和競技體育項目的單項競賽計劃、競賽規程;負責申報、承辦在本市舉行的國際或全國、全省性競技體育競賽的具體工作;管理全市體育競技訓練工作;管理、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體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及各類青少年體育培訓機構;指導、管理各級體育后備人才基地建設;協助人事部門做好裁判員、運動員等級和業余體校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及晉升工作;負責全市裁判員培訓、管理;依法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抓好傳統項目學校建設。
(十六)群眾體育科。擬訂全市群眾體育工作的開展計劃,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組織開展全市大型群眾體育競賽活動;指導城市體育、農村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開展;負責對全市體育類協會和非企業單位的監管和業務指導;負責全市群眾體育專(兼)干的培訓和業務指導;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認證等級、群體項目裁判員等級和武術段位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國民體質監測工作;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管。
(十七)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負責申報省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及保護、管理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保護、管理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
(十八)博物館與社會文物科。指導全市博物館工作,負責全市博物館管理制度規范和業務指導;負責擬訂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和推動落實;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征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鑒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專門人員的培訓;指導革命文物保護和利用;協同指導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組織開展文物安全監督檢查,指導文物安全防護工作。
(十九)審計與財務科。擬訂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系統事業經費年度執行計劃;負責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系統事業項目資金、資產的監督管理和事業經費的管理,負責安排下達文化旅游廣電體育事業經費;負責重大活動和項目的財務和物資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指導局機關、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采購等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等工作;指導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系統統計工作;擬訂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計劃;歸口管理體育基金。
(二十)兩新組織黨建指導科。負責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系統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科。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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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紀委監委駐文旅廣體局紀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