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規范煙草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衡陽市轄區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轄區內各縣(市、區)煙草專賣局可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并報衡陽市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優化布局、服務便民、均衡發展的原則,逐步達到基本滿足社會需要、零售戶規范經營、市場秩序良好的目標。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八)利用游戲、博彩等設備或利用游戲、博彩等方式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九)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十)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
(十一)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二到第六項規定的申請人,包含其共同經營人。
第六條 下列區域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攤點(車、棚)、書報亭、電話亭、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筑等;
(二)經營場所不與住所相互獨立,無法明確劃分的,如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地下室、儲藏室等;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保障措施,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如主營業務(生產、銷售、存儲、運輸)為化工、農藥、化肥、油漆、鞭炮、燃氣、醫藥制品、醫療器械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揮發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城市(縣城)區域中小學校周邊100米距離以內;其他區域中小學校周邊50米距離以內;
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五)幼兒園周邊30米距離以內;
(六)政府、行業規定禁止或不宜經營煙草制品類商品的區域,如:黨政機關內部、醫療機構內部等;
(七)專業商業辦公用樓(寫字樓),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設置零售點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 下列區域控制零售點數量:
(一)綜合集貿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物流園區,門店(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門店,不包含攤點)總數不足35個的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35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總量不超過10個;華耀城、五一市場總量不超過20個。
(二)封閉式住宅小區內不足10棟的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棟可增設1個零售點。開放式住宅小區內臨街樓棟每棟零售點數量不超過1個,不臨街樓棟每10棟增設1個零售點(以雙向通車的臨街主干道自然劃分開放式小區最小單元);
(三)火車站、高鐵站、機場等區域內部,汽車、輪船的候車(船)廳內部等。在上述區域范圍內根據場內面積及旅客流量合理設定零售點,原則上每5個門店設1個零售點,不足5個門店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火車站、高鐵站、機場等區域內部零售點總數不超過3個,汽車、輪船的候車(船)廳內部站點零售點總數不超過2個;
(四)行政村中每300戶(指戶籍檔案中的戶數)設置1個零售點,超過300戶的行政村每增加300戶增設1個零售點。農村地區傳統商業集聚地的零售點不在該總量限制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需要控制零售點數量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衡陽市城區和縣(市、區)城區、鎮區(鄉鎮政府所在地的集鎮,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農村地區傳統商業集聚地的集鎮等零售點間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條 為優化零售點的業態布局,以經營各類非煙草制品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務形式的其他類業態(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服裝、土特產、報刊文具、藥品、五金交電、彩票銷售、美容美發、文化體育、汽車美容、儀器儀表、網吧網咖、金銀珠寶、家私家電、物流快遞、洗滌護理、小型餐飲、棋牌室、中介等)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轄區內零售點總量的5%。業態認定標準參照《煙草零售業態標準》(國煙法〔2005〕845號)規定。
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時,因歷史原因持有許可證的其他類業態零售點數量已經超過占比的,不再發放該類業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當其他類業態持有許可證的零售點數量下降達到或少于前款所規定的規劃數比例時,按照“先出后進、退一進一”和行政許可受理在先的原則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不受間距和數量限制,但其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須具備煙草制品經營陳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證”設置零售點:
(一)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煙酒商店、便利店、食雜店(商業辦公用樓、寫字樓和住宅小區除外);
(二)本辦法實施前設立或因客觀情形變化產生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持證零售戶,主動歇業后六個月內搬遷至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原持證人在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但只能申請變更一次。
(四)煙草專賣局認為可以設立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殘疾人、軍烈屬等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因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申請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且守法經營的,在適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時可以給予適當放寬。但每戶限辦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超出一個的申請,與其他申請人同等對待。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是指自中學、小學、幼兒園學生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間距”是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央之間,行人行走的最短距離。
本辦法所稱“距離”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斑馬線走斑馬線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需進行距離測量時,申請人和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應當共同確認。
本辦法所稱“營業面積”指直接用于經營業務的面積。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內”“不少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守法經營且有效期屆滿需要申請延續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不予延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衡陽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衡陽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衡煙專〔2019〕16號)同時廢止。如遇本辦法與上級規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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