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公開數據是數據融合利用的重要方式,通過自動化程序收集公開數據是企業獲取數據的重要手段。對于企業通過自動化程序收集的公開數據,獲取和處理的合法邊界是什么?
【點評】
數據具有易復制性和非排他性。不少企業依靠通過自動化程序收集的公開數據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一,通過自動化程序收集公開數據的合法性邊界是什么?
目前,數據領域已出現關于通過自動化程序收集數據的司法裁判。國內外司法實踐對合法收集已經形成了一定共識:一是不非法侵入他人網絡,二是不干擾網絡服務正常運行,三是不破壞有效技術措施,四是不損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
第二,對通過自動化程序合法收集的公開數據,數據處理者可以獲得什么權利?
一方面,數據處理者為收集公開數據付出了勞動,且由于數據具有易復制性和非排他性,數據處理者對數據進行持有和內部使用,并不會影響被收集方持有和使用數據。因此,數據處理者對于合法收集的公開數據,可以持有和使用。另一方面,收集公開數據,可能增加被收集方的成本,如果直接賦予收集方經營權,可能限制被收集方公開數據的意愿,也不利于數據的創新創造。但如果數據處理者基于所收集的原始數據進行了創新開發,形成了數據產品,可以在不實質性替代被收集方產品和服務等的前提下對外提供數據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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