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許可
數據要素放大、疊加、倍增作用的發揮,關鍵在于數據流通利用。正是通過多主體、多場景的持續復用,數據才能在循環中不斷精煉,突破傳統資源約束下的產出邊界,開拓經濟增長新境域,進而以數據流通利用為樞紐,引領物質、人才、技術與資本的融通,催生新知識、新業態、新模式,為發展注入源源不絕的動力。然而,實踐中,由于權屬、利益和責任邊界的分歧與模糊,數據往往被固化在特定主體內部,成為無法與外界連接的“數據孤島”。
為破除這一痼疾,需要從多方面統籌設計。首先,在典型場景中明晰數據產權,應降低數據交易流通中各方調查權利邊界的核實成本和就權利內容討價還價的磋商成本、人們約束自身行為和防范侵權的合規成本,以及數據產權人向第三方主張權利的行權成本。其次,應強化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切實履行有序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的責任,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平臺企業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對外提供數據服務,形成數據供給的激勵。最后,應研究數據的“合理使用”,在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利的前提下,保障社會公眾和其他市場主體使用數據的需求。
一、從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到數據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源自我國的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出于學習、科研、新聞報道等非營利性目的,在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著作權“合理使用”旨在平衡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避免權利人不加限制地行使其權利,不當妨礙作品中信息的傳播與分享。
數據“合理使用”與之異曲同工。在數據處理者享有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廣泛權利的基礎上,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點,對數據處理者的數據產權加以適當限制,允許他人在特定情形中,無需經過數據權利人同意而使用其數據,從而防范數據處理者惡意閉鎖數據,加劇“數據孤島”。數據三權分置和數據“合理使用”相輔相成,均以實現數據復用和高效利用為宗旨。
二、數據“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
數據“合理使用”主要用于科學研究、教育教學等公益事業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等公共治理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所謂“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當前,數據已成為科學研究的支撐和重要的戰略性資源,科研也步入了以數據驅動為主導、以算力探索為工具的第四范式時代。面向未來創新的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亟需數據的開放和共享,成為數據“合理使用”的關鍵場景。
公共治理是我國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在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公共治理系統化、科學化、數字化、智能化的需求日益迫切。2015年,《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提出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管理機制,實現基于數據的科學決策,推動政府管理理念和社會治理模式的進步。隨著我國數字化轉型的深入推進,利用數據改進公共政策、公共服務、公共治理,構建數字政府,已成為改革愿景。在各種公共治理中,攸關平安中國的突發事件治理尤其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條,所謂“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例如,利用鐵塔遭受水浸、停電、離線的數據,可以高效進行災害分析,提供災害早期識別、災情高效研判、精準鎖定“三斷”地區以及應急處置輔助決策等服務,有效提升災害監測、分析與預警等應急管理水平,降低各類自然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當然,公共治理中的數據“合理使用”僅僅是對數據處理者權利的限制,對于承載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數據,仍應尊重個人的人格權利和企業的經營權利。
三、數據“合理使用”是開放的清單
數據“合理使用”并不是封閉的,而是具有彈性和開放性的制度。科學研究、教育教學、突發事件應對只是部分場景。這是因為,隨著技術進步、商業迭代和社會發展,作為數字經濟關鍵生產要素的數據,其使用場景無窮無盡,因此,如果對數據“合理使用”的情形作過于嚴格的解釋,將違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促進數據使用價值復用與充分利用”,以及“個人、企業、公共數據分享價值收益”的政策方向。因此,在未來的立法和司法中,可以從公益事業和公共治理的目的出發,綜合考量數據的性質、被使用數據的質量數量、數據使用的目的與性質、使用行為對數據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放眼未來,數據“合理使用”將是數據產權制度的重要內容,服務于打破數據孤島、促進數據流通和創造數據價值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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